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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要闻] 我国器官移植乱象丛生 专家呼吁完善相关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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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 16:47: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上海
  对很多晚期疾病患者而言,器官移植是最后一根救命稻草,抓住了就有生的希望。在文学作品和电视剧中,患者常能奇迹般地获得匹配的捐赠器官,成功接受手术,而在现实中的人们就没有此等幸运了。

  数据显示,目前我国约有150万尿毒症、300多万角膜病和400万白血病患者以及3000万肝病患者在等待供体器官,但是,每年可供移植的器官数量却寥寥无几。刚刚过去的2011年,16个开展人体器官捐献试点工作的省市仅实现捐献163例。

  供体稀缺与需求的巨大缺口,滋生了各种与之相关的利益链,“潜规则”盛行,甚至违法违规为患者实施移植手术等现象。为缓解供需矛盾,早在2010年3月,中国红十字会和卫生部便联合启动全国人体器官捐献试点工作。日前,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透露,今年器官捐献试点将在具有器官移植资质的医院全面铺开。与器官移植相关的一系列系统能否经得起实践的检验?器官移植市场规范何时才能迎来春天?

  现状

  数量最多 质量平平

  目前,我国需要器官移植的患者数量全球第一,每年器官移植数量全球第二,仅次于美国,能开展器官移植手术的医疗机构数量为世界第一,明显高于位居第二的美国。“但是,对这样的排名,我们需要冷静客观看待,在器官移植水平方面,仅有某些大医院能基本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大多数医院都达不到国际标准。而且移植手术后患者存活时间不长,死亡率高,在世界范围内仅处于中等水平,这和做移植手术并非如此,器官移植的单纯手对器官来源审查不严,做器官医生的资质及技术水平密切关。”中国医师协会副会长蔡忠军说。

  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曾表示,我国是世界上唯一依靠死刑犯来获取器官的国家,与我国的大国形象极为不符。并不是囚犯的器官不能用,而是原本救命的器官移植成为了买卖的对象,价钱越抬越高,且这些钱都被中间“看不见的手”(包括医务人员)拿走了。还有流浪汉被杀死而器官被医生取掉的刑事案件。

  蔡忠军还指出,此前,从医疗机构到医生都没有严格的准入制度,这就出现了“谁都可以做器官移植”的现象。如一名普通外科医生可以去泌尿外科做肾移植手术,毕竟肾移植只需要几个吻合,血管、肾动脉、肾静脉、输尿管接上了,再加上点排斥药,肝移植、心脏移植也与之相类似,从外科医生角度感觉很简单。但实际并非如此,器官移植的单纯手术技术较为简单,围手术期的处理却非常复杂。手术可能成功了,但若手术后医生处理不当,患者仍然很可能死亡。而某些医疗机构为了增加手术量或填补在器官移植方面的空白,盲目行事,最终耽误了患者。

  蔡忠军分析到,器官移植乱象的现状,与国家的制度、医生、整个社会都有关系。首先是没有立法,英、美、法、瑞士、比利时等国都有针对器官移植的立法,器官捐献、有偿使用等行为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其次是监管不严,做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过多,大家都在“抢生意”。再次是利益驱动,我国每年需要的器官很多,供不应求,每百名需要器官移植的患者中,大概只有1名患者能够获得这个机会,器官移植也因此带上了商业的味道,不法分子甚至部分医生也卷入了器官买卖之中。第四,对器官来源审查不严,做器官移植不仅仅要从技术上把关,即不应只问血型是否配对,还需要医疗机构和医生审查器官来自何人、如何得来,以及自愿捐献书、亲属证明、两名以上医生的书面证明。

  “我鼓励成立器官移植的自律组织,首先必须按全世界认可的伦理学标准,按老百姓需要,开展器官移植高质量、符合伦理的、可持续发展的服务。”黄洁夫说。

  作为“世纪医学之巅”的器官移植技术,给全世界无数遭受病痛折磨的患者带来了希望。然而由于其乱象丛生,一度使得部分人士试图放弃这项医学技术。因噎废食固然过于偏激,但如何才能规范这个市场,给各方以满意的交待呢?

  专家表示,规范器官移植是医务人员、卫生行政部门乃至国家立法机关都不可回避的重要课题。从近处着手,我们可以从发挥医院现有伦理委员会的作用出发,审查甚至监管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行为。而从长远来看,推动立法,才是规范器官移植的有力保障。

  伦理

  伦理委员会不能流于形式
  具有做器官移植资质的医疗机构必须成立伦理委员会,这一点在我国能够做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并不含糊。然而,现阶段伦理委员会的作用却并不显著。

  蔡忠军表示,有些医院的伦理委员会成为了应付上级检查、患者及家属咨询的摆设。国家应该设立器官移植伦理道德的统一标准,可以根据不同民族、不同信仰,再制定特定标准。在伦理道德上,各民族应该是一致的。

  据了解,目前各医院伦理委员会大多数都是本院院长、党委书记、医技科主任、护理部主任等管理层与医学专家组成。“伦理委员会应当讲道德、伦理,并不断提高自己的标准,因此医院伦理委员会最好不要都是医院自己的职工,应由法学专家、医学专家、政治工作专家、社会工作专家、和医院管理者共同组成,这样的组合较为合理,可以防止伦理委员会流于形式,也可避免医疗机构执行标准不统一,出现这家医院伦理委员会不通过而在另一家医院通过的情况。”蔡忠军说。

  中日友好医院胸外科主任刘德若也持相同观点,“事实上,即便是科学性实验,但如果违背了伦理,也不应通过,尤其在活体器官移植上更是如此。活体移植前应有严格的伦理审查。但在中国,受多种因素影响,从伦理上不能通过的审查,往往因为人情就能通过。因此应当审查该委员会审核人员的资质是否符合要求。”

  刘德若还补充道,有的情况不属于伦理问题,而是法律问题。例如受体或供体用假身份证和证明到医院手术,这是违法行为,应受法律严惩。由于医务人员在这方面也很难判断,因此而受到外界抨击也是不公平的。但如果医务人员明明知道材料是假的还坚持做手术,那就是医务人员的医德问题了。可以把鉴定真伪的任务交给伦理委员会,如果出错,再追究伦理委员会的责任。

  立法

  规范器官移植绕不开的重心

  诚然,在经济暴利面前,单单靠强调医务人员道德自律,很难遏制住一些贪婪而躁动的心,需要尽快完善及进一步规范相关的立法,这也是众多专家一致强调的。

  “应在法律层面进行完善,推进中国器官移植立法。同时,期待脑死亡法,对社会进步有推动作用,对器官移植受益者是有益的事情。” 解放军第309医院器官移植中心主任石炳毅如是说。

  刘德若补充道,国家在器官捐献方面应有立法,规定器官捐献是每个人的义务。由于传统观念影响,这个问题无法解决。此外大脏器一般是在脑死亡情况下摘取,而我国没有《脑死亡法》,这是立法缺陷。国外脏器主要来源于创伤死亡(车祸死亡)、脑死亡。如果我国能将脑死亡确立为死亡标准,既可以缓解社会负担、家庭负担,又可以解决脏器来源的问题。除此之外,国家应该制定一份自愿书,即同意死后捐献器官。动员社会人人都签,让大家都理解这项工作。

  法律之下,还需建立统一的配套规章制度。蔡忠军指出,法律和制度是两码事,涉及执行层面的是制度。各医疗机构应在国家法律法规的大原则下,制定相应的制度和标准,并加强监督,设置处罚措施。因为再好的法律制度都需要监督管理。

  “与此同时,对那些愿意捐献器官挽救他人生命的人,我们要积极宣传并赞赏,如著名文学家史铁生将自己的脏器全部捐献的伟大举动,打破了2000年中国人的传统观念,相关部门及媒体应该对史铁生及其家属予以表彰。作为医生,应该在这方面发挥带头表率作用。不参与非法器官交易,不接受来历不明的供体,主动捐献自己的脏器。我认为,这是对医生救死扶伤神圣使命的意义延伸。”天津泰达国际心血管病医院院长刘晓程的见解为更好地解决器官来源问题提供了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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