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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捐献] 器官移植:平等对待每一个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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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4 10:29: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上海
       人体器官严重短缺是我国器官移植事业发展的瓶颈,解决的唯一途径是动员更多人加入生命接力,自愿逝世后捐献器官。9月21日,在天津市召开的中国人体器官获取与分配组织工作会议上,来自卫生行政部门、红十字会及具有器官移植资质医院的代表,围绕如何促进人体器官捐献事业发展进行了讨论。

  移植面临器官紧缺

  很多患者在苦苦等待中去世


  目前,我国每年有上百万名患者需要通过器官移植来拯救生命,然而每年成功进行器官移植的只有约1万例,很多患者在苦苦等待中去世。

  2010年,武汉大学中南医院通过卫生部审核获得人体器官移植资质,两年多来共完成18例移植手术。参会的中南医院肝胆疾病研究院教授叶启发说:“这些器官都是通过公民自愿逝世后捐赠的形式获取的,如果供体充足,每年做的移植手术可以达到100多例。争取更多的人自愿逝世后捐献器官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陕西省人民医院普外科一病区副主任董永红说,他所在医院是全国164家具有器官移植资质的医院之一,然而这两年来并未开展一例手术。“唯一的原因就是缺少可移植的器官。”

  2010年1月,卫生部正式委托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开展人体器官捐献试点工作,首批在天津、辽宁、浙江等10个省(市)展开,随后试点范围扩大至16个省(区、市)。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副会长郝林娜表示,除个别地方外,各试点省(区、市)都按要求成立了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委员会、办公室及专家组等。

  2012年7月,中编办批准设立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负责参与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动员、公平分配、救助激励及信息平台建设等相关工作。

  无偿自愿是捐献基本原则

  九成已捐献案例涉及困难救助
 

  中国红十字会近年在12个试点省(区、市)作的评估调研表明,超过七成的受访者愿意身后捐献器官。此次评估调研的对象为1000名18岁~60岁各阶层的人员,问卷结果显示,92%的人听说过器官捐献工作,74.2%的人愿意身后捐献器官,只有6.8%的人明确表示不愿意捐献。

  “尽管这一调查的样本量比较小,但结果还是让我们很受鼓舞,看到了今后开展工作的广阔前景。”郝林娜表示。

  在人体器官捐献过程中,坚持无偿自愿是一个基本原则。但在实际工作中,对家庭非常贫困的捐献者,在其家庭面临较大数额的医疗欠费和基本生活困难的情况下,要不要对其亲属给予人道救助,是一个绕不开的话题。对此,郝林娜表示,目前,在成功捐献的案例中,90%的家庭涉及申请困难救助的问题,“鉴于当下我国国情及国际通行规则,对捐献者及其家庭实施人道救助是必要的,与器官买卖截然不同。”

  一些试点地方在坚持人体器官自愿无偿捐献的原则下,制定了困难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浙江省红十字会专职副会长高翔表示,试点两年来,该省在省财政厅、卫生厅的支持下,建立了人体器官捐献基金,按照依法建立、分级管理、统一救助、严格监管的原则规范救助项目、救助标准。该省规定,移植医院不得以任何形式与捐献者家属形成关联交易,各类器官获取组织、评估人员不得私自承诺给予救助。

    器官分配应保证公平

  建立器官捐献协调员队伍
  

   器官分配社会关注度高,也涉及每个等待移植手术病人的切身利益。

  在会上,相关专家表示,我国已初步建立起器官分配和共享系统,根据接受者健康状况和等候时间、匹配程度、年龄、地域等综合因素,公平、公正、公开地解决器官分配问题。

  中国器官捐献委员会委员王海波说,在推动器官捐献的过程中,需要努力做到公平分配,平等对待每一个生命,让器官移植到最需要、最合适的患者身上,在法律、道德层面保证公正和透明。卫生部也发布了《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基本原则与肝脏、肾脏分配与共享政策》,并藉此研发了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信息系统,由计算机根据国家政策高效率地找到最适合的患者。

  在器官捐献移植事业中,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起着桥梁作用。据介绍,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分专职和兼职两类。专职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为红十字会的正式或聘用人员,主要与潜在捐献者家属进行沟通交流,讲解器官捐献的基本常识和重要意义以及相关政策,指导捐献者或其亲属填写捐献自愿书、登记表,见证器官分配、联系器官获取组织,参与对捐献者家属的慰问及缅怀纪念等工作;兼职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为医疗机构的正式或聘用人员,负责开展人体器官捐献的知识普及、宣传和咨询工作。

  郝林娜说,协调员在国外已经发展得较为成熟,是由既懂医学又懂伦理学、心理学的人员组成。两年来,卫生部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已联合举办了5期协调员培训班,为试点地区培训了一批骨干协调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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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4 20:56:1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安徽芜湖
我觉得和党和政府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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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6 16:01:2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山西太原
我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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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6 21:35:4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西
这点应该向新加坡学习,每个公民都有签署自愿捐献器官的义务,如果发生需要移植的情况即可免费获得移植器官,不愿意捐献的公民同时失去了获得供体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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