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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政策] 遗体捐献立法脚步再加快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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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13 11:20: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上海
          遗体捐献无法可依 器官移植苦苦等待 代表呼吁

          遗体捐献立法脚步再加快一些


       法制日报——法制网        发布时间:2014-03-12 18:57:04

    3月11日,著名爱国将领傅正模的长子,90岁老人傅应秋和湖北武汉市红十字会签下遗体捐献协议书。

  今年即将从某省医科大学临床专业毕业走上医生岗位的晓西听闻这则消息,依然摇了摇头。“现在愿意遗体捐献的人还不是很多,我们医学院的学生最有发言权了。医学院尸源比较少,买又特别贵。”她在电话中对《法制日报》记者说,“上大学五年,上解剖课屈指可数,而且是和40名同学围在一起看一具尸体,根本没有机会自己动手解剖。”

  浙江省温州市医科大学校长瞿佳代表验证了晓西的说法。瞿佳介绍,按照医学教育大纲,每4名至7名学生应解剖一具尸体,但我国医学院校在校生平均20人才能解剖一具尸体,甚至还出现了没有尸体供学生解剖的现象。

  “近几年,由于尸源短缺,很多二线城市的医学院校已经逐渐取消解剖课的实验环节。同时,有些医疗机构临床需求量大,但遗体组织来源不足,致使手术难以进行,而有些不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却在开展器官移植手术,这必然对医学工作者的培养和医学事业的发展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作为一名医学院的管理者,瞿佳的担忧是发自内心的。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医院副院长陈静瑜代表的担忧则是器官移植。他说,我国每年约有100万名器官衰竭患者,其中约有30万人急需器官移植。器官移植,除了亲属之间活体移植,遗体捐献移植也是一种主要途径。可是,由于我国没有建立普通公民逝世后的器官捐献渠道,仅有约1万人能够获得器官移植手术机会。“巨大的供需矛盾又导致活体器官买卖违法案件时有发生。”陈静瑜说。

  遗体捐献是指自然人生前自愿表示在其死亡后,由其执行人将遗体全部或者部分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的行为,以及生前未表示是否捐献意愿的自然人死亡后,由其家属将遗体全部或部分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

  重庆市肿瘤医院院长周琦代表说,遗体捐献对于科学普及、医学进步、殡葬改革、移风易俗和文明建设都有深远意义。然而,我国遗体捐献起步较晚、发展缓慢,遗体捐献远远不能满足医学发展的需要。全国登记的自愿捐献遗体的志愿者少,实际捐献者更是少之又少。遗体捐献现状,让医学、科技等事业的发展受到很大阻碍。

  周琦认为,对遗体捐献的制约因素主要有:伦理观念障碍、法治建设滞后、人文关怀缺乏等诸多因素。

  立法缺失,在周琦看来是比较突出的问题。他说,虽然我国在器官移植技术领域已达到世界先进水平,但有关器官捐献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器官移植临床救治工作和移植医学的发展。2007年,国务院出台《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使器官移植有了法规依据。但器官移植只是遗体捐献诸多作用的一个方面,遗体捐献的更大作用体现在医学研究方面,与这方面有关的全国性法规并未出台。同时,缺乏正常的法律办理程序以及合法的遗体接受机构,没有完善的法律体系保障遗体捐献的后续用途。

  目前,江西、山东、上海等部分省市已经出台遗体捐献地方性法规。但是瞿佳发现,已有的地方遗体捐赠条例仍存在内容不完善、操作性不强等问题。

  “比如,一些地方法规规定,捐献志愿者办理遗体捐献登记手续,需经本人直系亲属同意,并要求提供相关证明。生前未办理遗体捐献登记手续的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可持本人和死者身份证件及全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近亲属一致同意的证明办理。由此可见,只要有一位近亲属反对,遗体捐献就无法实现。”瞿佳说,遗体捐献到底是谁的权利?成年志愿捐献者能不能拥有完全的捐献权利?要解决这些问题,都亟待专门立法。

  加快遗体捐赠立法进程,成为受访代表的共识。瞿佳和周琦都分别提出建议,希望国家尽快制定遗体捐献法。通过立法规范遗体捐献程序、遗体保存与管理制度,确定遗体捐献性质,落实捐献和接受双方权利义务等,以保障捐献者权益,确保捐献的遗体能真正用于教学、科研和社会公益事业。

  “也可以先出台公民捐赠遗体、器官条例,无论怎么样,都要尽快有序推进遗体捐赠事业实现有法可依。”周琦还提出了一个“退而求其次”的方案。

  陈静瑜则建议,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在申领驾照时,提供公民是否加入器官捐献队伍的自由选择选项,并在驾照中有所体现。

  周琦说,立法的同时,应建立遗体捐献网络交流平台,发挥社会舆论作用,让更多人了解并接受遗体捐献。要改革遗体捐献管理制度,加快遗体捐献过程进度。同时还要加强遗体管理透明度,准许遗体家属定期参观及监督遗体使用情况,防止遗体被非法利用,为亲属解除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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