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官移植:法治曙光初现 [日期:2004-10-12]
对于正在病床上苦苦等待器官移植的病人来说,有两则消息或许能让他们看到生的希望。8月下旬,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我国第一部关于器官捐献移植的地方法规;9月卫生部有关负责人透露,中国的器官移植管理条例和脑死亡诊断标准草案正在征求学术界意见,器官捐献与移植的相关法规文件也正在制订中。有关人士说,这也许会使中国人体器官移植的道路变得通畅。据了解,我国目前有100万至150万人需要通过器官移植来拯救生命,但因为供体匮乏等原因,每年只能实施手术1.3万例,许多人在苦苦等待中死去。
法律的支持能给我们带来什么
移植专家、南京大学丁义涛教授说:“移植是治疗终末期病人最有效的方法。”有资料表明,在治疗肝衰病人时,内科治疗只能使死亡率下降40%,进行移植可以使死亡率下降80%左右。但因为供体奇缺,只有1%的患者可获得移植手术治疗。 资料显示,我国等待接受器官移植的人数急速上升,而器官供应却趋于停步,器官移植规模远远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医疗需求。移植专家介绍说,中国目前约有100万名尿毒症患者,每年还有近12万新增病人。这些患者中,有50万人可进行器官移植治疗,而实际每年能够进行移植治疗的不到5000人。另据报道,在全国500万盲人中,有近3万人可通过角膜移植重见光明,但因供体缺乏,每年只有不到1200名病人能接受角膜移植;我国有400万名白血病患者在等待骨髓移植,而全国骨髓库的资料才3万份…… 卫生部副部长、肝胆外科专家黄洁夫教授9月中旬在一次讲座中介绍:“20世纪90年代世界移植医学迅猛发展。截至2000年,全球共施行了80万例次的各种器官移植手术。这既是科学技术进步和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结果,更与器官移植法律的完善分不开。到目前为止,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有了器官移植的法律。” 有关专家介绍说,其实我们不缺技术。目前,大器官移植、小器官移植和干细胞移植手术我国基本上都能做。截至2001年,我国实行的各种大器官移植手术就有4万多例次,但与国际水平仍然相差很多。这主要是因为法律法规的滞后,使得我们的器官移植存在很多问题,比如缺乏监管,移植手术没有准入规范,捐献的供体匮乏等等。 人体器官禁止买卖,而器官捐献涉及文明观念、对死亡标准的立法、捐献途径等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法律无疑是 解决供体来源的有效手段。 据卫生部科教司官员透露,我国为器官移植立法至少已经准备了20年,器官移植的医学伦理学和道德原则已经初步建立。在近几年的人大、政协会议上,有200多位代表、委员提出要为器官移植立法。从2000年开始,卫生部着手起草器官移植管理条例和脑死亡判定标准,起草小组由5个医学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组成。卫生部希望,通过立法,一方面规范医方的行为,克服目前众多医疗机构一哄而起的混乱状况。另一方面,通过立法对器官移植进行有效监管和协调,提高供体的安全性。另外,有了专门的法律法规,器官接受者可以享受到公平公正的待遇,不会因为经济条件等原因而影响器官的分配。
立法将更加注重人文关怀
我国器官移植的立法原则遵循了国际公认的伦理原则,体现了人文关怀精神。比如人体器官移植、器官捐献完全自愿;捐献者和受者的知情同意;所有人都有权决定自己的行为并有权改变自己的决定;器官分配依据医疗需要而不掺杂其他因素;保证死者家属充分的知情同意等等。 黄洁夫说:“深圳出台的我国第一部地方器官移植法规,已经引起了国际上的广泛关注。”这部法规虽然回避了脑死亡,但依然使我国器官移植法制建设曙光初现,并且给了我国器官移植立法一些启示。首先是脑死亡标准的确立,我国立法不应回避脑死亡。在器官移植中必须涉及脑死亡,这不仅对所获得的供体器官来源、数量及质量有重要影响,而且在深层次上触动了公众和社会的伦理原则。据介绍,我国将采取传统死亡和脑死亡“两种标准并存,两种选择自主”的方针。接受脑死亡的概念,将脑死亡纳入死亡范畴,实际上是对死亡定义的补充和完善。卫生部作过民意调查,在传统标准(即呼吸心跳停止)和脑死亡的选择中,基本上是一半对一半。卫生部强调,目前正在加紧制订的脑死亡判定标准,不仅仅是为了器官移植,承认脑死亡是死亡的一种客观形式,这是人类的一种进步。 卫生部官员称,目前我国器官移植立法条件已经成熟,主要是出台的方式问题。深圳给我们的启示是,尽快出台地方性法规是比较好的方法。 9月中旬,卫生部和湖南省有关领导在中南大学湘雅三院会议室讨论了出台省级地方性法规的可能性。湘雅三院近年来成功地进行了湖南省九成以上的大器官移植手术,又成立了我国首家移植医学研究院,与同时成立的移植医学中心和移植专业委员会形成“三位一体”。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提出,湖南的条件非常优越,希望能够率先出台地方性法规。湖南省主管副省长表示,我们一定尽快拿出方案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