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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要闻] 人大代表建议:人体器官移植 亟待法律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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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6 14:30: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上海
    新疆都市报讯 (记者郭坤庆报道)截至2014年12月,新疆已完成6例心脏死亡器官捐献工作。为点燃公众器官捐献热情,营造出乐于捐献、自觉捐献的公益氛围,促进新疆器官捐献工作深入推进,1月23日,在自治区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上,人大代表、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心脏中心主任马依彤,提出的议案就是如何推进我区心脏死亡器官捐献。

  “2014年,"11岁男孩捐献7个组织器官,6人重获新生"感动了无数人。就连著名青年歌手姚贝娜,病逝后都捐献出了眼角膜,让两人重获光明,而很多公民通常不愿捐献器官,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因为传统思想,认为入土时应保留全尸。”马依彤说。

  马依彤建议,要适时出台新疆心脏死亡器官捐献管理条例,从机制上保护志愿者可以顺利实现身后器官捐献的愿望。树立心脏死亡器官捐献纪念碑,作为悼念捐献者的固定场所,以表达对捐献者的崇敬和怀念之情,弘扬其奉献精神。并且,将开展器官捐献工作的经费,纳入政府年度预算,纳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范围,有财政部门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用于开展器官捐献的宣传动员、家属慰问、缅怀纪念、表彰奖励、机构运行等,确保捐献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各部门要发挥合力,共同促进我区器官捐献工作的有序开展。建议红十字会做好捐献的动员、登记、咨询等服务工作,规范捐献信息的录入,搭建好捐献平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协调相关医疗机构做好捐献器官的获取、移植等临床运用工作;自治区文明办将开展器官捐赠宣传工作,纳入我区精神文明建设内容中;宣传部门积极宣传有关捐献的法律、法规和公益活动,弘扬先进事迹,在社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司法行政部门将《中国器官移植条例》作为我区普法内容之一;法院在出现器官捐献纠纷时,对接收和使用单位给予法律援助等。

  如果形成法律条规,作为器官捐献志愿者,可以在身份证上显示某一种标志,在志愿者第一时间逝世的时候,相关部门能及时取走能用的器官,而不再需要经过繁杂的手续。就像献血一样,凭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用血,享有用血权利,献血者自献血之日起5年内不限量免费用血;5年后按献血量等量免费用血;献血累计达800毫升以上的,终身免费用血;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按其献血量等量免费用血。

  “只要志愿者签订了无偿捐献器官承诺书,在法律认可后,志愿者遇到大病治疗等方面,可以给予一定减免;其家人以后需要器官移植时也可以优先使用,这样就可以形成一种氛围,只要法律条规能够形成,器官移植法的推动力度就会大很多。”马依彤表示,目前,都是家人、亲属之间的捐献,比如割肝救母的事例。这是对自身的一种伤害,不提倡这种伤害治疗法,危及当事人的身体健康。

  马依彤表示,如果议案能够形成法律条规,推进心脏死亡器官捐献,他愿意第一个签署器官移植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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