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许静)杨方委员提交提案认为:应将角膜等人体组织捐献与移植的内容补充到《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中。
杨方委员说,在我国,每年交通事故约50万起,仅因交通事故死亡者每年达10万人左右,而这部分群体的器官组织也恰恰是器官供体最适宜的来源。但我们面对的现状是,许多患者因等不到供体而失去生命或者康复的机会。以角膜为例,据统计我国每年因角膜来源的困扰,有400万人的眼疾得不到有效的治疗不能康复,甚至失明。全国每年因血液病等待移植骨髓的患者有100余万。
杨方委员告诉记者,供体缺乏是目前我省乃至全国在器官移植方面遇到的最大障碍。他提出,鉴于目前颁布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和我省器官、组织捐献的现状,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改善。首先,加强对器官捐献重要性的宣传与认识,使广大人民群众对捐献器官、组织重要性的认识能人人皆知、深入人心。其次,可增加在公民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汽车保险或者申领机动车驾照时,自愿表达是否捐献器官意愿的补充规定,这样就可以引导更多的人群加入到自愿捐献器官、组织的行列。第三,应当对义务捐献者的行为给予适当形式的奖励,如可参照义务献血的法规规定,对捐献者的近亲属在接受人体器官移植时享有优先权和费用减免等。
◇逐步营造器官捐献氛围
对于身后捐献人体器官,我国的氛围还不够,人们还没有这种观念。应该逐步营造这种氛围,让大家觉得这是件很平常的事情。若制定相关法规条例似乎显得有些强制性了。
按说从小就应该逐步渗透这种观念。但从目前我国的情况来看不太现实。平日里学校里会进行生命教育,但从未涉及到这部分内容。如果稍有涉及,家长肯定不干,认为说这些多“丧气”啊。所以对谈论身后事的忌讳就成为我国人体器官捐献、移植发展的一大障碍。(张萍委员,唐山一中党委书记)
◇对自愿捐献者,给荣誉还要给实惠
“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中国人对身体的保全有着根深蒂固的观念,哪怕在身后,所以开展器官捐献和器官移植会有难度。政府可出台相关法规、条例,规定对自愿签署身后捐献器官的协议者,除给予较高荣誉之外,还可以在其升学、工作、生活中给予切实的照顾、待遇。(樊峰萍委员,保定市人民医院副院长。)
◇任何机构和个人都不能从中牟利
目前,器官移植的最主要来源是死体。应鼓励全社会的人加入到捐献器官的行列中来,但器官捐献始终应本着自愿原则,任何机构和个人都不能从中牟利。
我觉得杨方委员的提案是好的,加强宣传是对的。加强对相关医院的监管,制定合理规范的、可操作性强的运行机制,让器官给配型最合适的、最急需的人。(李海平委员,河北医大四院外一科副主任)
◇自愿捐献器官任重道远
任何政策的制定以及推广实施都必然受到国情、传统观念、伦理的制约。这个呼吁很好,但器官移植供体不足的问题肯定不是一时半会儿能解决的。比如说某人自愿签字身后捐献器官乃至遗体了,但没有家属的签字哪个医生也不敢“轻举妄动”。(冯继委员,秦皇岛市第一医院院长)
读者互动
捐献渠道还有待更畅通
本报记者 刘伟
2004年捐献造血干细胞后,作为“河北造血干细胞捐献活动形象大使”,我接到过很多咨询电话,询问有关捐献造血干细胞相关事宜。这让我感觉关心公益事业、热心帮助他人的人很多。同时,我在电话里也了解到,一些人在将“爱心”付诸行动的时候会有这样、那样的顾虑。我觉得,通过法律法规将角膜、骨髓等的捐献、移植规范下来,有助于大家对相关捐献行为重要性的了解、认识,也有助于捐献者消除一些顾虑。(河北省非亲缘造血干细胞捐献第一人周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