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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政策] 器官移植 难以托付生命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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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13 10: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北京海淀
12月1日,世界上首例面部移植手术在法国亚眠大学医院获得成功;同样是在历史上的12月,人类成功进行了首次心脏移植手术和首例肝心肾移植。不过,尽管器官移植上的医学禁区被一次又一次地突破,但人们仍然难以将自己的生命托付于此。



移植技术近乎“无米之炊”

器官移植被认为是挽救器官衰竭和器官功能不全病人的重要医疗手段之一。随着医学研究的不断深入和新技术在临床上的应用,器官移植水平不断提高,用于移植的器官也越来越多,包括肾、肝、心脏、肺、脾、胰岛、睾丸、骨髓和皮肤等,每年因各种疾患接受器官移植的人也不断增多,器官移植为许多重症患者或濒死的病人带来了生命新希望。

进行器官移植的一个重要前提是需要有适合的器官“供体”,国际上器官来源主要包括活体捐献和尸体捐献。据全世界肾脏移植登记统计,捐赠者20%来自活体近亲,80%来自死后捐赠。1998年,按全国总人口计算,活体供肾肾移植比例最高的是瑞典,为23.5/百万人,而我国仅约为0.05/百万人。

据中山医院泌尿外科主任王国民介绍,肾移植已经是治疗尿毒症的最佳治疗方法。目前,我国尿毒症病人每年新增约12万人,而每年肾移植手术仅为5000例左右,就是说,只有约4%的病人能得到肾移植的治疗。为了获得一个合适的肾脏,许多病人要等几个月甚至几年,这不仅加重了社会和家庭的经济负担,更多的病人也因等不到合适的肾脏而永远离开了人世。肝移植也遭遇了同样的“尴尬”,每年全国只有近3000名患者接受肝移植,而需要肝移植治疗的患者却多达30多万。器官移植供需间的巨大缺口严重地制约了我国器官移植事业的发展,开展器官移植步履艰难,代表着当今世界先进水平的器官移植技术近乎成了无米之炊。



千呼万唤“脑死亡”

近年来,有更多专家和学者认为,人体器官移植在我国的发展还有赖于死亡的医学判断标准的确定,如果不能从立法上解决这一问题,就不能从根本上很好地解决人体器官移植的问题。现代医学研究已经证实,只要脑神经细胞死亡,即使心跳尚存,病人的生命也是不可恢复的。此时,人体的脏器仍然保持着生命力,生理代谢活动继续进行,其器官完全可供器官移植使用。从1983年美国通过“脑死亡法”,至1997年日本也通过了“脑死亡法”为止,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已经通过了这一法律。

但是,“脑死亡”在我国却成了一个“久拖不决”的事情。中华医学会医学伦理分会主任委员李本富教授介绍说,经过多次专家研讨和修改,卫生部脑死亡判定标准起草小组制定的《脑死亡判定标准》(成人)和《脑死亡判定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在2003年公布,这掀起了有关“脑死亡”标准的伦理之争。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脑死亡的标准是否科学;实施脑死亡的标准是否有损生命的尊严;实施脑死亡的标准与节约卫生资源、器官移植的关系等。上述有关“脑死亡”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也没有答案,中国成为目前尚未通过脑死亡法的少数几个国家之一。

由于“脑死亡”概念尚未正式采用到临床上、受“入土为安”等传统观念束缚以及器官接收机构和设施条件的限制等,我国器官移植的数量、种类与患者的需求形成了巨大的反差。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说,确立脑死亡法可以更加科学、道德地对待死亡,维持社会公益,使成千上万的病人得到新生,同时也是社会进步和文明的重要标志。



器官移植亟需法律保证

在不久前举行的“亲属活体肾移植基础与临床技术研讨班暨学术交流会议”上,中华医学会器官移植学会主任委员陈实教授说,“中国的器官移植数量居世界第二,但中国目前还没有一部关于移植的法律文件。”法律缺失造成供体来源缺乏,引发了医院间的无序竞争、人体器官的公开或半公开买卖,造成了资源浪费。

据了解,美国于1984年通过联邦立法的形式确立了器官移植条例,1990年出台了器官捐赠组织联邦条例,各州也出台了相应的条例以确保器官捐赠之合法性。在新加坡,如果没有特别的声明,所有死者都被视为愿意捐献全部器官。器官捐献立法使很多国家的民众逐渐认识到,自己的奉献可以减少器官衰竭病患的漫长等待,可以拯救器官受赠者。与其它国家相比,我国目前还没有相应的器官捐献的法律,为此,在历届“两会”期间,曾有数十位著名医学专家反复呼吁尽早制定《国家器官捐赠法》。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日前透露,我国正在着手制定器官移植法规,以整顿规范日益发展的人体器官移植。

有关专家指出,捐献器官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必须依靠法律的支持。经过近10年的发展,我国已经具备了在部分地区和医疗机构实施“脑死亡”的条件,应早日论证、颁布、实施“脑死亡法”,使医务工作者的劳动得到社会舆论的支持和法律的保障;同时,要逐步扩大器官供体来源,提高供体质量。借鉴国外的经验,通过制定《人体器官移植法》和《脑死亡临床诊断标准》等,使国际上通行的“脑死亡就等于机体整体死亡”的观点获得法律和舆论的支持。为器官移植立法,可以让那些有公益心和善良的人按照法律程序贡献自己的器官,有需要的受体也可以心安理得地移植别人提供的器官,这既可以缓解器官需求的矛盾,也能有效遏制器官买卖等不法行为的发生。

器官移植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专家呼吁加大科普宣传力度,加强大众器官捐献意识,积极倡导奉献人间亲情。由于亲属间捐赠的器官移植生存率更高,因此应提倡和鼓励有血缘关系的亲属肾捐赠。它不仅可以挽救亲人的生命,还有助于加深血浓于水的人间亲情,带动和形成全社会自愿捐献器官的良好风尚,体现出人类社会的文明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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