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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政策] 非法器官买卖将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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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3 16:30: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上海普陀区

  草案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财新网】(记者 贺信)正在接受一审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将非法人体器官买卖纳入刑罚范畴。该草案8月23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草案将相关规定置于现行刑法故意伤害大罪名之下: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草案还规定: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摘取不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也按上述规定论处。

  对于从尸体上摘取器官,草案提出: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法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按盗窃、侮辱尸体罪论处。

  据卫生部公布的数据,我国每年约有150万人因为器官功能衰竭需要进行器官移植,但每年只有1万人左右能够得到供体器官。这些供体器官,一方面来源于司法机关和医疗机构的闭门合作,另一方面来自地下器官买卖黑市。

  尽管2007年施行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明确禁止人体器官买卖,但刑法里并没有直接针对人体器官买卖行为的罪名,这导致全国各地检察机关多以非法经营罪提出罪控。

  此次刑法修订,将解决《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和《刑法》衔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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