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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大光

[移植故事] 17岁男子卖肾只为求ipad2 网友图揭器官买卖黑幕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1-6-3 14:45:1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东湛江
这是中国政策的悲剧,需要的人找不到肾源,想捐的人给不出去,病人为了活命只能益了黑中介,其实病人也是不得而为之,谁不想省下一点钱来吃药,自己以不会印钞票。
发表于 2011-6-3 18:45:5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洛阳
17岁男子卖肾只求ipad2不是一句年少无知所能讲清楚的事呀.....
发表于 2011-6-4 07:34:5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嘉兴
呵呵,这样的事情多的去了
发表于 2011-6-4 09:22:0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
无奈的世界
发表于 2011-6-4 21:19:2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
可悲。可叹。无知无齿无奈。。。。。。
发表于 2011-6-4 21:49:2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北承德
本帖最后由 同行 于 2011-6-4 21:51 编辑
大光 发表于 2011-6-3 09:44
(续)
法律盲点:无器官买卖罪名


http://bbs.transplantation.org.c ... &extra=page%3D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略


    三十七、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三百零二条 盗窃、侮辱尸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略


    五十、本修正案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http://msn.ynet.com/view.jsp?oid=76863330&pageno=6

发表于 2011-6-11 12:39:2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甘肃兰州
中国人的悲哀,都这样了,医生红包都省不下来。
发表于 2011-6-11 17:33:0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北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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