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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政策] 中国人体器官移植新规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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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7 09:30: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上海
10月11日,卫生部表示,《中国人体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日前经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通过,有关文件即将出台,今后移植器官有望统一分配。

  卫生部发言人邓海华介绍,卫生部将根据《办法》,由164家器官移植资质医院和心脏死亡捐献资质医院,共同构成我国的器官分配组织,以地区为单位合理构建组织网络,规范人体器官获取和分配。

  舆论普遍认为,《办法》的出台,有望缓解器官移植“僧多粥少”的困局。

器官捐献数量少成瓶颈

  今年4月,南开大学研究生袁霞被确诊为晚期“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生命危在旦夕,急需进行肾移植手术。后她的父亲肾移植配型成功,父女二人实施换肾手术。

  但这则消息也透露出一种无奈:正是在当前器官短缺的现实情况下,医院、医生在不得不更多地选择进行亲体间器官移植。

  目前,由于器官紧缺,我国每年只有约1万人能够做上手术,而每年等待移植的患者数量高达150万人。1:150的巨大供需比例,直接卡住了我国器官移植事业的发展。

  我国的器官移植从上世纪60年代开始起步,道路艰难曲折。截至2009年,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总量居世界第二位。但由于捐献器官数量有限,器官紧缺已成为我国器官移植发展的瓶颈问题。

  目前,我国规定必须符合下面三个条件之一方可实施捐献。第一,捐献人生前以书面遗嘱或其他方式表明同意捐献;第二,捐献人近亲亲属书面同意,且死者生前没有作出相反的意思表示;第三,捐献人生前意识清醒,且有同意捐献的口头意思表示,并有不参与该人体器官摘取和植入的医师两人以上及律师和公证人员书面证明,且近亲亲属不反对,医院伦理委员会要确保符合上述标准。

  长期以来,我国缺乏公民自愿捐献的移植器官,主要依赖死刑犯器官得以构成器官移植主要来源,这严重制约了移植事业发展,也难以保障移植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虽然在发展公民自愿捐赠体系之前,一些国家也曾使用过死囚的器官,但现在都建立了国家层面的移植捐献体系,均已经废弃了“死囚器官”的做法。国际社会和移植学界认为死刑犯的基本权利应得到有效的保障。

  而目前,中国是唯一一个系统性利用死囚器官进行移植的国家,这严重影响了我国作为一个文明进步的政治大国的形象。

  1984年10月,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和民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利用死刑罪犯尸体和尸体器官的暂行规定》确认,无人收殓或家属拒绝收殓的、本人自愿、或家属同意利用的,死刑犯尸体或尸体器官可供利用。

  尽管死刑犯也享有捐献与否的选择权,但特殊的身份和正在服刑的环境与死刑器官获取方式却很难保障其权利的落实,难免存在法律漏洞和“潜规则”。

  2005年11月,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在马尼拉首次公开承认中国多数移植器官来源于死刑犯。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后,死刑“少用、慎用”,来自死囚的器官数量以每年10%的速度下降。中国尸体器官来源趋于紧张,活体移植大幅增加,从而带来了新的问题——非法器官买卖。

  近两年来,非法器官交易、活体器官黑市愈发频繁,并逐步衍生出巨大利益链,将伤害一个生命作为延续另一个生命的手段。随后,新近出台的刑法将非法器官买卖列入。

  黄洁夫认为:“活体器官移植是一种不得已的非常手段,尽管捐献精神感人,但不应大力倡导。”

  “例如,成人活体肝移植,必须将活体肝脏捐献者的肝脏切除一大半才能满足需要。右半肝切除是个腹腔大手术,30%以上的捐献者遭遇各种术后的并发症,0.05%的活体肝脏捐献者会发生死亡情况。”他说。

  即便在发达国家,活体器官捐献也面临诸多伦理上的争议。欧洲已有一些国家开始禁止“活体移植”,美国一些州也开始有更严格的规定。

  2007年5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始施行,器官移植从此有法可依,这无疑是一个里程碑式的事件。但《条例》并未能详述紧迫和复杂的器官捐献与分配问题。

  我国依赖死囚器官的制度仍然延续,在其不透明的保护色下,随着死刑宣判的逐渐减少,法制管理器官来源渠道逐步严格,大量的潜规则和黑市交易暗流翻滚。如不能建立一个公民志愿器官捐献体系,器官的严重短缺将不可避免。

试点经验

  2010年3月,卫生部委托中国红十字会运作,启动了人体器官捐献试点,呼吁依靠公民自愿捐献的器官来支持器官移植手术,试点省市区先后达到16个之多。

  2011年,卫生部颁布了中国心脏死亡试点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的三大类标准,在此基础上开展了为期一年的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试点工作,鼓励符合条件的三甲医院来申请,把捐献的器官纳入独立的获取、分配系统,提供给参与试点的医院进行移植手术,器官的捐献和获取、移植对接起来运行。

  试点推开后,在广东、天津、浙江等地区,对于建立及完善器官捐献体系,均已获得一定经验。试点工作在我国十分之一有条件的医院和地区“先行先试”。截至2012年9月15日,中国公民自愿捐献人体器官的统计为:已完成捐献419例,捐献大器官1136个,挽救1000余个垂危生命。

  这一消息来自卫生部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9月21日于天津联合召开的中国人体器官获取和分配组织工作会议。这是卫生部首次就人体器官获取和分配组织工作召开大规模会议。

  在这次会议上,各地代表通报了试点工作情况——天津已培训器官捐献协调员访谈了146名潜在捐献者,年龄范围从出生后7天到75岁,成功实现捐献31例。浙江则通过与民政部门、公安部门等部门合作,两年实现捐献53例,其中约60%的捐献者是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者。而广东的成果最为突出,共实现100多例成功捐献,占全部捐献数量的四分之一多。

  国际上普遍认为,器官捐献必须满足“死亡”、“自愿”、“无偿”三个条件。按世界上公认的伦理学原则,国家在器官捐献模式的开发选择上存在一个先后顺序,即脑死亡捐献、心死亡捐献、亲属活体捐献、非亲属活体捐献。

  现在我国的“心死亡”捐献标准,则结合了中国的传统道德、文化,是个创新性的综合的捐献体系。

  经过试点工作,现在绝大多数移植专家都形成了一致的意见。因为大家都认识到,只有这条路才是挽救中国器官移植事业的唯一的出路。试点经验表明,合理采用“心死亡”捐献器官,临床疗效远远优于“死囚”器官,与西方国家的“脑死亡”捐献效果相同。

  广东的试点表明,按目前的情况,明年广东的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数量完全可以超过死囚器官的数量。捐献体系的器官数量增加,对死囚器官的依赖自然而然就会被取代。

  目前,试点经验已经成熟,到了可以全国推广的阶段了。据预计,一旦推广顺利,几年内我国可以取消对死囚器官的依赖。

  “死囚也应有尊严地死亡,我们并不反对死囚犯中有真正自愿来捐献的人,也可以进入这个体系,通过透明公正的获取和分配体系进行捐献,完全纳入这套正规的符合社会伦理的新制度。”黄洁夫说。

建立一套全新的制度

  今年9月,22岁的打工者赵香离开了这个世界,她的最后一个心愿是捐出全身所有器官。但她没能如愿——因为医院不愿提供手术室。在转院途中,赵香的心脏停止了跳动——耽搁过久,她的绝大部分器官不再适合捐献,最终她的遗体能够用于救人的只有眼角膜。

  “真没想过在深圳会发生这样的事。”深圳市红十字会器官捐献专职协调员高敏流着泪说,“每一次器官捐献,我都在脑子里翻来覆去地想可能遇到的问题,试图万无一失。但为什么仍然有这么多的遗憾?”

  在试点工作中,广东可谓经验丰富,但依然不可避免如此揪心惨剧。

  “在器官捐献问题上,落后的不是传统和道德,而是我们的体制。”黄洁夫说。

  2006年,卫生部出台了我国第一部器官移植行政法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从此,器官移植的规范管理才真正迈开步伐。

  一个国家的器官移植体系应该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系统、人体器官获取和分配网络、器官移植临床服务系统、器官移植后登记系统。

  中国的捐献体系设计了由作为独立第三方的红十字会来操作的架构。管理机构,即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OTC)要面临重组,它也是现行《条例》中规定的器官移植事业的主管机构。

  2011年7月,国内首家器官获取组织在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挂牌。器官获取组织的职责是,负责器官的医学评估、数据收集、使用分配系统进行分配,以及器官获取、运输及与移植医院的交接等工作。

  此前,中国的器官获取工作均由具有器官移植资质的医院的移植中心完成。也就是说,中国具有器官获取组织资质的医院有164家。只有具有资质的医院才能够操作器官获取手术。未来,各地将陆续建立执行机构,全国器官获取组织的架构将进一步完善。

  在器官捐献体系向全国铺开后,红十字会也将协助在各地建立专门的器官捐献协调机构,并培训更多的器官捐献协调员,建立人体器官捐献基金。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信息平台建设工作业已自今年3月展开,将建立捐献自愿者登记系统。

  与此同时,我国将建立器官分配与共享系统。该系统包括四个部分:受者管理系统、等待器官列表管理系统、捐献者管理系统、器官分配/匹配系统。后者可以合并成一个安全可靠的计算机网络,使广大公众可以看见和感受到医生和执法部门从道德和法律上是公正和透明的,从而增加公信力和执法力度。

  这一系统已由卫生部于2009年11月委托香港大学负责研究和建立。目前正逐步将进行捐献和移植工作的医院纳入。

  关于全面建立新制度目前尚待克服的困难,黄洁夫认为:“器官捐献工作涉及社会、伦理、法制、教育、文化等诸多方面,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需要高层领导的政治承诺和决心,除了卫生部与红十字会以外,还需要政府多个部门,诸如公安、交通、教育、民政、宣传、妇联等的配合和支持。”

  (资料来源:新华社、《新世纪周刊》、《新京报》、《中国新闻周刊》、《健康报》、《天津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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