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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17 20:52: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山西大同

我想在这里和大家讨论一下关于器官捐献“补尝”的问题。如站长所说:“适当的补尝”是必须的,但这个“适当”到底多少才合适呢?如果器官的接受人愿意给捐献人比较多的补尝是不是就算是买卖器官呢?而且《条例》里也没有具体说明,怎样才算是买卖器官。《条例》第十条里说:“活体器官的接受人与捐献人应该是帮扶的关系”。既然是帮扶的关系,那就应该是互相帮助。难道只有捐献人无偿捐献,而捐献人就不能从接受人哪里得到一点帮助或者补尝吗?这是不是有点不公平啊!

发表于 2007-7-18 05:26:4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北京石景山

  目前的政策已经严重制约了病人做器官移植手术,制约了器官移植医疗技术的发展。但是没有办法,因为我们国家相关法律、监督机制不健全,所以限制的死一些。我也亲眼看到过一些朋友因为等不到器官来源而离我远去,所以才一直保留这两个置顶贴子,也希望有病友从中受益。

  关于补偿,我坚持认为是必须的,金额要适当,至少捐赠者的手术费用、术后的营养费用是要器官受者方出的。至于“适当”究竟为多少合适,本站长认为少了不够相关的费用、多了肯定有卖器官之嫌,2-3万左右较为合适,这个数目对手术及恢复身体应该是够用的,同时它也解决不了生活中面临的困境(如能解决生活中面临的困境,就有卖器官的嫌疑啦)。

  我们国家目前的政策是: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

  其实已经在政策中留有可回旋的余地(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如有过长期资助等,从现在对器官移植事业发展的制约看,以后会松动一些,也许或扩展到亲密的友人关系吧。

  现在实施的交换肾,就是一个非常好的、有开拓意识的方式。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7-18 11:50:38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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