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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政策] 突破传统生命终结观念,直击“脑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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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5 08:12: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北京崇文

武汉同济医院10日以“脑死亡”标准宣布了一个病人的死亡。这是按照世界医学权威机构对于脑死亡的定义和卫生部脑死亡起草小组的最新标准评估,在中国内地首次以脑死亡标准宣布一个生命的终结。在医学、法学、伦理学等各界人士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已开始突破传统的死亡观念,着手起草以脑干死亡为人体死亡标准的“脑死亡法”。

直击“脑死亡”

武汉同济医院10日以“脑死亡”标准宣布了一个病人的死亡。这是按照世界医学权威机构对于脑死亡的定义和卫生部脑死亡起草小组的最新标准评估,在中国内地首次以脑死亡标准宣布一个生命的终结。

  2003年2月21日,武汉吴家山东西湖村一位毛姓村民,与家人一同看2月8日儿子结婚的录像光碟后,突然发病。家人马上将他送到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医院,并于23日转入同济医院。



家属与医院签定停止治疗的协议书


  23日早上,同济医院神经外科卜碧涛副教授查房时发现,这位病人已中度昏迷,CT检查发现脑干部位出血。下午5时左右,病人状况进一步恶化,突然出现心跳、呼吸停止并转入深度昏迷。经过10多分钟抢救,病人心跳复苏,但瞳孔一直散大,呼吸停止。有关专家经过会诊后初步判定,患者可能已经脑死亡。医院对患者马上采取了两大特别措施:一是保证依靠呼吸机来维持其呼吸,二是利用药物来保证其适当血压。

 同济医院外科教授陈忠华是同济医院脑死亡协作组负责人,他经历了整个治疗过程。据他介绍,患者是因为高血压晚期,同时伴有糖尿病,血管弹性变低,血管变脆,激动或特别情况时破裂,压迫脑神经引起脑细胞坏死。

  为什么在脑死亡后心脏仍然还能继续跳动?陈忠华解释说,心脏是一个独立收缩的器官,即使在没有脑神经支配的情况下,心脏还能维持跳动很长时间。

  25日16时,由神经内科张苏明主任主持,进行了第二次专家诊断。对病人的脑血流检查显示,大脑中动脉血流震荡波形提示脑死亡;脑电图显示为无“电”活动的平坦曲线;脑干反射消失,表明作为基本生命活动中枢的脑干功能不运作;医院又通过“瞳孔对光实验”,发现患者对于强光刺激没有合作收缩的反应,瞳孔双侧散大。随后,护士又刺激他的皮肤,没有发现患者任何回缩或肢体运动。在“腱反应”实验中给筋骨以很强的刺激,也没有发现肌肉的收缩。进一步“病理反射”实验中,给患者支气管中插入一导管达14厘米,也无咳嗽反应。在“呼吸停止”实验中,在拔掉呼吸机后,患者的腹部完全不动,呼吸变为零。

  专家认为,深昏迷通常是大脑严重障碍的表现,自主呼吸消失是脑细胞广泛受损的结果,脑电图平坦表明脑细胞长期缺氧而坏死,瞳孔散大显示脑干已失去正常功能,这些指标完全符合1968年由哈佛医学院提出的关于脑死亡的“哈佛标准”中的所有内容。

  17点30分,陈中华教授和同济医院神经内科、神经外科、心内科、麻醉科等部门的顶尖专家再次汇聚一堂,对一个小时以前的检查评估进行仔细讨论,得出了毛某已不可逆脑死亡。专家在各种检验报告单上签上自己的名字。

  按照“哈佛标准”规定的国际惯例,对脑死亡的检测通常为2次,但为了做出最后的努力。25日晚9时多,同济医院再次对患者进行检测,这是30多个小时内,对患者的第三次检测,此次检测结果与前两次检测与评估结果完全吻合。医院与患者家属双方慎重写下了停止治疗的协议书,同意拔掉呼吸管,同意录像,并郑重地签上名字。

  25日23时05分,患者的呼吸帮助设备被停止,拔管以后,病人没有任何自我呼吸,21分钟后,心跳完全停止,患者进入“心脏死亡”。

国外对“脑死亡”标准的认定



医学专家组各专家签字


千百年来,呼吸、心跳的停止一直是判断死亡的传统标准。然而1950年前后,呼吸支持技术和循环支持理论的出现,改变了这一理念。有专家发现,少数患者中枢神经已经受损,但借助呼吸机和心血管药物的支持,呼吸和心跳都能维持相当一段时间。但大量临床研究发现,对这类患者的所有抢救最终都归于失败,人们逐渐认识到传统的呼吸和心跳停止的死亡观点是不全面的。大多数死亡可能在呼吸和心跳停止以前就开始了,这成为人类探索脑死亡最重要的理论基础。

  1968年,美国哈佛医学院公布了著名的“哈佛标准”,确定不仅呼吸和心跳不可逆性停止是死亡;包括脑干在内的所有脑功能不可逆性停止也是死亡。“哈佛标准”成为人类重新认识死亡的里程碑。目前,全世界有80多个国家和地区承认脑死亡标准,美国、英国、日本在内的13个国家还把它写进了法律。

  “哈佛标准”规定脑死亡必须符合四大指标:无自主呼吸,深昏迷,脑电波平坦,脑干反应消失。这四大指标必须相隔6小时重复检查两次才能定论,而且必须排除深低温和药物控制才能成立。

  脑死亡严格的定义,是指脑功能不可逆性永久丧失。以脑为中心的中枢神经系统是生命赖以维系的根本,脑神经细胞一旦死亡,就无法再生,就全面开启了死亡之门。作为一个生命已经解体,接下来就是生物学死亡,心脏停止以及身体各部位细胞的衰竭和死亡。

“脑死亡”可能引发法律问题



在病床上已脑死亡的患者


“脑死亡”目前仍未能被世人所完全接受,还没进入立法,其中一个原因就是可能会引发一系列法律问题。

  “脑死亡”是否剥夺公众对死亡的知情权?有关法律专家指出,体温、心跳等判断标准具有公示性,任何一个正常人都可以判断一个生命是生是死。而“脑死亡”具有隐蔽性,一般人无法判断一个人是否“脑死亡”。这种判断隐蔽性会带来一个新的问题,把死亡的宣判权完全交给了医生。这就意味着医生在这个问题上有着很大的权利。家属可能与医生“勾结”,在特殊情况下合伙谋杀。

  对于这些问题的担忧,同济医院神经内科主任张苏明则认为,任何一个法律都有可空隙可钻。“脑死亡”的一个最关键的问题是,在诊断上,并不是每个医生都有宣布“脑死亡”的权利,必须是脑神经学科的专家。真正有资格诊断并签字确认“死亡”的,必须接受过专门训练、拥有足够医疗经验,且符合医疗道德上规范要求的专家。

  张苏明表示,国内目前仍没有“脑死亡”的立法,将一个心脏仍在跳动的人宣布为死亡,同济医院面临着风险。同济医院参与脑死亡诊断的有关医生,均顶着巨大的心理压力。但他们表示,这样做是为了推出一个新的医学概念,用科学理念去占领医务界的头脑,将这个新观念推向群众,而且这些理念迟早会被人们所接受。

  据介绍,从会诊开始到检查结束,同济医院用照相机和摄像机完整记录了整个过程。这些录相带和照片以及各种检查报告单据,都是院方为将来可能出现的意外麻烦而保存的证据。

我国开始着手“脑死亡”立法

患者正在接受检测


在医学、法学、伦理学等各界人士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已开始突破以心跳呼吸停止、瞳孔扩散为标准的传统死亡观念,着手起草以脑干死亡为人体死亡标准的“脑死亡法”。《中华医学》杂志日前公布了《脑死亡判定标准》和《脑死亡判定技术规范》两个文件的征求意见稿,这表明我国脑死亡立法已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

  据了解,这两个文件由卫生部脑死亡判定标准起草小组起草,已由中华医学会组织全国内科、神经内科、神经外科、法学、伦理学等有关专家讨论。目前正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以便进行修改和完善。按照立法程序,有了脑死亡诊断标准,下一步还要制定技术规范和管理程序,最后交给全国人大讨论通过并颁布实施。

  我国医学界自上个世纪80年代就开始讨论建立“脑死亡”标准。但由于种种原因,脑死亡立法迟迟未能提上议事日程。

  资料显示,我国每年为“抢救”那些实际上已经脑死亡的病人而进行的“安慰性”医疗活动,费用支出高达数百亿元之巨。专家认为,这一方面对本来就十分有限的中国医疗卫生资源造成了极大浪费。同时对我国器官移植业带来严重负面影响,器官供体质量难以保证,器官来源的正常程序受到影响和干扰,成千上万急需通过器官移植挽救生命的病人不能得到及时救治。

患者家属理解支持首例“脑死亡”诊断

依靠插着的呼吸机呼吸的患者


虽然国内尚无“脑死亡”方面的立法,武汉同济医院将心脏仍在跳动的毛姓患者宣布为“脑死亡”,却得到了患者家属的理解和支持。

  “我们不懂科学,但我们尊重科学,尊重教授们的诊断结果。”家属们的深明大义和理解,让参与脑死亡诊断的专家教授充满了敬意。2月25日深夜,家属们参与了医院对患者的第三次检测,但此次检测结果与前两次的检测与评估结果完全吻合,患者已经脑死亡。

  当晚,同济医院神经内科的专家们向家属们全面阐述了患者已经“脑死亡”的状况,并征求家属的意见,是否可以停止无意义抢救。家属们在悲痛之余,同意专家意见,决定放弃无意义的治疗。神经内科的张苏明教授认真地与患者的儿子谈话后,双方慎重写下了停止治疗的协议书,同意拔掉呼吸管,同意录像,并郑重地签上了名字。

  患者的儿子刚刚结婚却痛失慈父,悲痛的他却始终保持了一份镇定。“其实早就知道父亲已经走了。”这位晚辈心里明白,“我不敢跟家里人说,任何人都不说,脑死亡目前在中国还没有被接受,父亲既然是这种病,也应该为社会多做点贡献,为国家的医疗事业多做点贡献。”年轻的他体现出更多的理性思考。

  张苏明教授认为,脑死亡的判断标准,更多地体现了对死亡的尊重和对生命本身的敬畏。有了家属的理解与支持,同济医学院脑死亡协作组才首次在国内以脑死亡标准,宣布了一个生命的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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