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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要闻] 别让“移植费”玷污器官捐献公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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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0 22:45: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上海
本帖最后由 天若有情 于 2014-12-10 23:00 编辑

  女患者接受肝移植术后36天死亡,其家属坚持认为这场耗费百万余元的手术失败,应由院方担责。今年3月起,这场状告武汉某医院索赔达161万元的官司在武昌区法院多次开庭,法庭上死者家属除列证据指手术有医疗过失外,更痛陈院方在器官移植手术中收费混乱—法律规定移植器官是无偿捐赠,为何还收高达15万元的“供肝费”且不出具收款凭证?(据《楚天都市报》12月9日报道)

  一起医疗事故,引出医院非法买卖器官内幕:这起事件中,高达15万元的“供肝费”,院方并没有出具任何收费凭证;而供体肝脏源于湖北当阳市一名车祸死者,死者当时捐出2个肾脏和1个肝脏,迅速转来该医院,分别移植给3名患者。在此过程中,院方支付捐献者家属8万元“安慰金”。

  虽然法律严禁器官买卖,规定移植器官只能是无偿捐赠,但因为自愿捐献器官观念还没能深入人心,很多人还抱守“身体发肤,受之父母”等陈腐传统观念,以致无偿捐赠器官的缺乏,由此派生“器官移植联络员”等中介职业—在一些如车祸等意外死亡事件中,他们会与死者家属洽谈“器官捐赠”,一旦洽谈成功,就会通知医生或医院付款;医院或医生则转头来向接受器官移植的患者收取一定费用。正是在这一过程中,才催生了高价“供肝费”。

  这样的器官移植方式,其实已属于一种非法买卖器官,中介机构与医院都从中渔利,而需要器官移植的患者,则要为此埋单—不仅需要手术费等各种摆在明面上的费用,还要交一笔并不入任何收费账目,医保更不会报销一分钱的高昂“供肝费”。

  现实中,我国自愿器官捐献还任重道远,只有慢慢改变人们的观念,让医疗机构及相关公益机构规范化运作,杜绝医院与公益机构私自抽取“移植费”,这样才能让我国的自愿器官捐献能逐渐满足患者对于器官移植的需求。

2014-12-10 15:58:04 来源: 南国早报(南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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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1 09:43: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山东青岛
法律规定移植器官是无偿捐赠,为何还收高达15万元的“供肝费”且不出具收款凭证?
移植器官是无偿捐赠,但其中会产生一些成本费用,取肝、保存肝、交通费等,还有院方支付捐献者家属8万元“安慰金”,如果没有对捐献者正常的补助渠道,也是可以理解的。不出具收款凭证,其中有什么猫腻就不好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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