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718|回复: 1

[业内要闻] 制定人体器官移植法保护供体受体的合法权益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4-12-10 22:48: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上海
   2005年1月1日起,我国将全面停止使用死囚器官作为移植供体来源,公民逝世后自愿器官捐献将成为器官移植使用的唯一渠道。

  12月3日,原卫生部副部长、中国医院协会人体器官获取组织联盟主席黄洁夫宣布的这一消息,瞬时成为各大媒体竞相报道的焦点。2013年8月,黄洁夫曾公开表示“不用两年时间,我国公民身后器官捐献,就可以完全取代器官移植对死囚器官的依赖”。如今,这一推断成为现实。

  当人体的某个器官衰竭时,器官移植就成为一种选择。肾衰竭、心脏病、肺病和肝硬化都是可以通过移植来有效治疗的病症。我国目前每年约有30万患者急需器官移植,那么成功的有多少呢?据黄洁夫介绍,每年器官移植手术仅为1万余例。现阶段,我国的公民身后器官捐献率仅约0.6/100万人口,是世界上器官捐献率最低的国家之一。此前,黄洁夫还曝出一组令人咂舌的数据“在中国,约有65%的器官来源于逝者,这其中超过九成来自死囚。”

  的确,在人体器官移植方面,一直都面临着对于器官移植巨大的需求以及人们根深蒂固的传统伦理观念之间的冲突。于是,从死囚身上获得器官移植成为一种选择。1984年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等六部门联合颁布实施的《关于利用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的暂行规定》明确,无人收殓或家属拒绝收殓的、死刑罪犯自愿将尸体交医疗卫生单位利用的、经家属同意利用的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可供利用。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杨立新教授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赞同全面停止使用死囚器官作为移植供体来源。他说:“人体具有特殊的属性,是人格的载体,人体器官应置于生命物格。用死囚犯的器官进行器官移植,最大的问题在于不尊重死囚犯的人格尊严。假如死囚犯自己愿意死后捐献自己的器官,并不违法,而且是应当鼓励的造福人类的行为。实践中,很多时候是不经死囚犯的同意,就将其器官进行移植,侵害了其人格权。现在提出这样的规定,就会铲除发生问题的土壤,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

  一个人醒来后发现自己在宾馆的浴缸里,身边都是带血的冰块。一个纸条放在身侧:“借用一下你的肾,赶紧拨打120,否则你会死的”。

  这不是小说杜撰的故事情节,而是真实发生的案例。这也是杨立新认为我国器官移植目前最为突出的问题——猖獗的地下黑市进行着器官交易,但却不受行政法规的管制。

  器官移植出现严重的供需失衡,自然就出现了“黑市交易”。此前,有媒体报道披露了这一利益链条“供体、受者、中介、医院、医生各司其职又完美配合,利用造假户口等,将张三的器官,移植到素不相识的李四身上,以此赚得暴利。”报道称,按照行内医生的说法,国内的活体移植,相当多一部分存在器官买卖和虚假手续,地下黑市屡禁不止。某种程度上,大部分的器官掌握在那些熟悉供需双方和医院的器官贩子手中。同时,一些不当利用死囚器官的“暗黑”交易也在秘而不宣的进行着。

  黄洁夫也表示,全面禁止死囚器官作为移植来源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这样做也是为了打击人体器官买卖,从而更好的规范器官捐献移植。”

  2007年,我国出台了《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并相应的规定了没收及罚款等法律责任。杨立新认为“尽管我国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尚未完备,但是如果都能得到实施,也不会出现更大的问题。现在的难点是,监管的缺失和执法的薄弱导致‘有法难依’。”

  2010年《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启动修订工作,此间,建议条例上升为法律的呼声一直不断。《中国司法》杂志总编刘武俊就曾多次撰文建议,制定专门的人体器官捐献法,明确各相关部门在器官捐献联动机制中的定位与责任份额。刘武俊认为,条例中规定活体器官的接受人的条件,在实践中易被规避、滥用,滋生为买卖器官而假结婚,或出现“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被无限制放大解释的现象。所以他建议尽快修改相关规定,实现“严控活体”和“激活遗体”的良好效果。

  杨立新也表示赞成条例上升为法律。他说:“能有一部较好的条例有效实施是可以的。但是,针对目前情况,究竟是采取修订条例的方法,还是立法的方法?相比较,当然是采取立法的方法效果会更好。通过立法程序制定人体器官移植法将具有更大的法律效力,能够更好地保护人体器官移植的供体和受体的合法权益。”

  目前,民法典编纂工作已经重启。杨立新透露,建议稿中对器官移植这个问题有过考虑。他建议,器官移植纳入民法典人格权法中的身体权的规定中。规定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有权在不损害自己的健康的情况下,或者在自己死后,捐赠自己的器官和遗体,以救助他人或者从事医学研究。同时规定,自然人也有权接受上述捐赠,将他人捐赠的器官或者组织,用于自己的身体,成为自己的身体的组成部分。这样,器官移植就有了法律上的保障。

  “当然,具体的器官移植的规则,并不是民法典要规定的内容,而是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或者器官移植法规定的内容。”杨立新强调说。

2014年12月10日16:39    来源:法制日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5-2-3 17:30:4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山东淄博
“2005年1月1日起,我国将全面停止使用死囚器官作为移植供体来源,公民逝世后自愿器官捐献将成为器官移植使用的唯一渠道。”——亲,应该是从2015年开始吧?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移友网社区 ( 京ICP备18051075号-2 )

GMT+8, 2024-11-28 22:36 , Processed in 0.029605 second(s), 17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