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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要闻] 器官移植供需比差距悬殊 重庆:用尊严致敬器官捐献者(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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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 23:28: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浙江嘉兴
  遗体捐献在中国许多城市正被逐渐接受,但遗体捐献数量缺口仍很大,在重庆,供需比约为1:150。一项调查显示,有近三成的人因为“目前器官移植体制并不规范”而“考虑过,但并不准备捐献”。重庆目前打算通过立法扭转这一局面——

用尊严致敬器官捐献者




  “目前,重庆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亟待解决两方面问题,一是捐献数量需要增加,二是经验做法需要总结提升和固化。”7月27日,《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草案)》提请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重庆市人大教科文卫委主任委员兰运华向记者表示,目前,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均无上位法,重庆迫切需要一部法律对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据悉,提请审议的草案进一步细化和规范了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接收的有关程序,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能职责,对遗体捐赠者及其家属的权益保障作出了明确规定。

  供需比差距悬殊

  器官移植是目前医学上挽救危重病人,使其重获健康生活十分有效的方法,但由于国人对相关问题认识缺位,政府所制定的相关法律体系不健全等原因的存在,阻碍了我国人体器官移植事业的健康发展。

  《重庆市遗体捐献条例》于2005年3月颁布实施,遗体捐献由每年几例发展到每年上百例。“但是,这样少的人体器官捐献数量对于社会需求是远远不够的。”兰运华说,目前重庆人体器官供需情况与全国大致相当,供需比约为1:150。由于公民自愿捐献人体器官成为人体器官移植的主要来源,供需矛盾比较突出。

  据记者了解,近年来,重庆市遗体及人体器官捐献面临的问题日渐突出,尤其是在教学和科研方面。按照相关规定,每6名解剖学学生需用一具遗体,但目前重庆的情况是,20到50名学生共用一具。

  2014年年初,重庆市四届人大一次会议收到11名人大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建议制定《重庆市人体器官捐献条例》。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将该议案转交重庆市红十字会,责成其就议案所提的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研究论证并提出方案。当年6月,重庆市人大启动对《重庆市遗体捐献条例》的调研,将器官捐献内容纳入《重庆市遗体捐献条例》,修订后将出台《重庆市人体器官及遗体捐献条例》。

 法规缺乏制约捐献

  重庆市相关部门曾做过一项问卷调查,面对“你是否考虑过遗体器官捐献”的问题,超过五成的被调查者选择了“考虑过,并准备自愿捐献”。还有近三成的被调查者选择了“考虑过,但并不准备捐献”。理由是“目前器官移植体制并不规范”。还有近两成的被调查者选择“从不考虑”。他们主要是担心医院将遗体当作商品**。

  面对“你认为何种措施可以鼓励自愿捐献遗体”这个问题,大多数的被调查者呼吁尽快通过立法,解决配套法规缺乏、实施程序不明了的问题。
  此外,我国目前还没有一个主管捐献者信息的部门。遗体被用作什么用途?被安置在什么地方?使用完毕后有没有妥善处置等问题,都是捐献人家属所不知道的。这些情况的存在,使得捐献者及其家属欲捐无门、知难而退, 很大程度上阻碍了遗体捐献的广泛开展。

  据重医附一院眼科教授、重庆市眼库主任赵敏介绍,从1999年重庆市眼库成立以来,有700余人捐献了眼角膜,但这还远远不能满足患者的需求。目前,在该医院已经登记、等着做眼部手术的患者就达400多人。

  “一具遗体可以通过组织器官移植救治上百名患者,而1只眼角膜,可以让3~4名患者重见光明”,赵敏说,目前全市仍有10万人因眼病致残,急需通过角膜移植治愈。但由于眼角膜资源匮乏,每年只有不到200人能实现重见光明的愿望。“大部分人需要等待,有的甚至在等待中放弃,最后失明”,赵敏无奈地说。

  针对违法买卖遗体的情况,《草案》规定,将由卫生计生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对买卖双方处以交易额三至五倍的罚款。买卖人体器官的,则处以交易额八至十倍的罚款。

  此外,草案还特别对潜在捐献人信息进行了保密规定,如果医务人员、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私自处理、买卖潜在捐献人信息的,不但要面临处分,情节严重的,还将依法吊销执业证书或者撤销注册登记资质。

  多角度保护捐赠者

  针对捐献数量少的问题,《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草案)》拟定了两个解决办法。其一是保护捐献人的人格尊严。对此,草案特别要求“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摘取器官前,应当举行尊重捐献人的告别仪式;对摘取人体器官完毕的遗体,应当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除用于移植的人体器官以外,应当恢复遗体外貌”。

  其二,加强对捐赠人权益的保障。草案规定:民政部门应免除捐献人的基本丧葬费用,并为丧葬事宜提供便利条件。同时,市红十字会还设立捐献救助基金,对已经捐献遗体或者人体器官的经济困难的捐献人家庭提供必要的人道救助。配偶、父母或子女中有已经捐献人体器官的患者,在接受器官移植时享有优先权。

  兰运华表示,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是大爱大善,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生命健康,同时也涉及伦理、信仰、人权等深层次问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草案》确定了捐献自愿、无偿,以及捐献人的捐献意愿、捐献行为和人格尊严依法受到保护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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