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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丙型肝炎的病理学诊断
病理组织学检查对丙型肝炎的诊断、衡量炎症和纤维化程度、评估药物疗效以及预后判断等方面至关重要。急性丙型肝炎可有与甲型和乙型肝炎相似的小叶内炎症及汇管区各种病变。但也可观察到其他的一些组织学特征,如:⑴
单核细胞增多症样病变,即单个核细胞浸润于肝窦中,形成串珠状;⑵ 肝细胞大泡性脂肪变性;⑶
胆管损伤伴汇管区大量淋巴细胞浸润,甚至有淋巴滤泡形成。胆管细胞损毁,小叶间胆管数量减少,类似于自身免疫性肝炎;⑷
常见界面性炎症。
慢性丙型肝炎肝组织中常可观察到汇管区淋巴滤泡形成、胆管损伤、小叶内肝细胞脂肪变性、小叶内库普弗细胞或淋巴细胞聚集,这些较为特征性的组织学表现,对于慢性丙型肝炎的诊断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肝组织炎症程度的分级、纤维化程度的分期诊断可参照《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中病理学诊断标准。对于科研或评估治疗药物的疗效,可根据不同需求,选用国内外各种半定量计分方法。
八、抗病毒治疗目的和药物
(一)抗病毒治疗的目的
抗病毒治疗的目的是清除或持续抑制体内的HCV,以改善或减轻肝损害、阻止进展为肝硬化、肝衰竭或HCC,并提高患者的生活质量。
(二)抗病毒治疗的有效药物
干扰素(IFN) a 是抗HCV的有效药物,包括普通IFN
α、复合IFN和聚乙二醇(PEG)化干扰素a(PEG- IFN α)。后者是在IFN α
分子上交联无活性、无毒性的PEG分子,延缓IFN α
注射后的吸收和体内清除过程,其半衰期较长,每周1次给药即可维持有效血药浓度。复合IFN 9 mg相当于普通IFN α 3
MU。PEG- IFN α 与利巴韦林联合应用是目前最有效的抗病毒治疗方案,其次是普通IFN α
或复合IFN与利巴韦林联合疗法,均优于单用IFN α。国外最新临床试验结果显示,PEG-IFN α-2a (180μg)
或PEG-IFN α-2b (1.5μg/kg)
每周1次皮下注射联合利巴韦林口服治疗48周的疗效相似,持续病毒学应答(SVR)率可达54%~56%;普通IFN α(3
MU)肌肉注射每周3次联合利巴韦林治疗48周的SVR率稍低,为44%~47%;单用PEG- IFN α-2a或普通IFN α
治疗48周的SVR率分别仅为25%~39%和12%~19%。我国的临床试验结果表明,PEG-IFN α-2a (180μg)
24周单药治疗慢性丙型肝炎的总SVR率为41.5%,其中基因1型患者为35.4%,非1型患者为66.7%。因此,如无利巴韦林的禁忌症,均应采用联合疗法。
九、抗病毒治疗的适应证
只有确诊为血清HCV
RNA阳性的丙型肝炎患者才需要抗病毒治疗。
(一)一般丙型肝炎患者的治疗
1.急性丙型肝炎:IFN α
治疗能显著降低急性丙型肝炎的慢性化率,因此,如检测到HCV
RNA阳性,即应开始抗病毒治疗。目前对急性丙型肝炎治疗尚无统一方案,建议给予普通IFN α 3
MU,隔日1次肌肉或皮下注射,疗程为24周,应同时服用利巴韦林800~1 000 mg/d。
2.慢性丙型肝炎:(1) ALT 或 AST
持续或反复升高,或肝组织学有明显炎症坏死(G≥2)或中度以上纤维化(S≥2)者,易进展为肝硬化,应给予积极治疗。(2)
ALT持续正常者大多数肝脏病变较轻,应根据肝活检病理学结果决定是否治疗。对已有明显纤维化(S2、S3)者,无论炎症坏死程度如何,均应给予抗病毒治疗;对轻微炎症坏死且无明显纤维化(S0、S1)者,可暂不治疗,但每隔3~6个月应检测肝功能。(3)
ALT水平并不是预测患者对IFN α 应答的重要指标。既往曾报道,用普通IFN α
治疗ALT正常的丙型肝炎患者无明显效果,因而不主张应用IFN α 治疗。但最近有研究发现,用PEG- IFN α
2a与利巴韦林联合治疗ALT正常的丙型肝炎患者,其病毒学应答率与ALT升高的丙型肝炎患者相似。因此,对于ALT正常或轻度升高的丙型肝炎患者,只要HCV
RNA阳性,也可进行治疗,但尚需积累更多病例作进一步临床研究。
3.丙型肝炎肝硬化:(1) 代偿期肝硬化(Child-Pugh
A级)患者,尽管对治疗的耐受性和效果有所降低,但为使病情稳定、延缓或阻止肝衰竭和HCC等并发症的发生,建议在严密观察下给予抗病毒治疗。(2)
失代偿期肝硬化患者,多难以耐受IFN α 治疗的不良反应,有条件者应行肝脏移植术。
4.肝移植后丙型肝炎复发:HCV相关的肝硬化或HCC患者经肝移植后,HCV感染复发率很高。IFN
α
治疗对此类患者有一定效果,但有促进对移植肝排斥反应的可能,可在有经验的专科医生指导和严密观察下进行抗病毒治疗。
(二)特殊丙型肝炎患者的治疗
1.儿童和老年人:有关儿童慢性丙型肝炎的治疗经验尚不充分。初步临床研究结果显示,IFN
α单一治疗的SVR率似高于成人,对药物的耐受性也较好。65岁或70岁以上的老年患者原则上也应进行抗病毒治疗,但一般对治疗的耐受性较差。因此,应根据患者的年龄、对药物的耐受性、并发症(如高血压、冠心病等)及患者的意愿等因素全面衡量,以决定是否给予抗病毒治疗。
2.酗酒及吸毒者:慢性酒精中毒及吸毒可能促进HCV复制,加剧肝损害,从而加速发展为肝硬化甚至HCC的进程。由于酗酒及吸毒患者对于抗病毒治疗的依从性、耐受性和SVR率均较低,因此,治疗丙型肝炎必须同时戒酒及戒毒。
3.
合并HBV或HIV感染者:合并HBV感染会加速慢性丙型肝炎向肝硬化或HCC的进展。对于HCV RNA阳性/HBV
DNA阴性者,先给予抗HCV治疗;对于两种病毒均呈活动性复制者,建议首先以IFN α 加利巴韦林清除HCV,对于治疗后HBV
DNA仍持续阳性者可再给予抗HBV治疗。对此类患者的治疗尚需进行深入研究,以确定最佳治疗方案。
合并HIV感染也可加速慢性丙型肝炎的进展,抗HCV治疗主要取决于患者的CD4+细胞计数和肝组织的纤维化分
期。免疫功能正常、尚无即刻进行高活性抗逆转录病毒治疗(HAART)指征者,应首先治疗HCV感染;正在接受HAART治疗、肝纤维化呈S2或S3的患
者,需同时给予抗HCV治疗;但要特别注意观察利巴韦林与抗HIV核苷类似物相互作用的可能性,包括乳酸酸中毒等。对于严重免疫抑制者(CD4+阳性淋巴
细胞<2x108/L),应首先给抗HIV治疗,待免疫功能重建后,再考虑抗HCV治疗。
4.慢性肾功能衰竭:对于慢性丙型肝炎伴有肾功能衰竭且未接受透析者,不应进行抗病毒治疗。已接受透析且组织病理学上尚无肝硬化的患者(特别是准备行肾移植的患者),可单用IFN
α 治疗(应注意在透析后给药)。由于肾功能不全的患者可发生严重溶血,因此,一般不应用利巴韦林联合治疗。
十、抗病毒治疗的禁忌证
表1 抗HCV治疗药物的禁忌证
绝对禁忌证
相对禁忌证
INF-a
妊娠
精神病史
(如严重抑郁症)
未能控制的癫痫
未戒断的酗酒/吸毒者
未经控制的自身免疫性疾病
失代偿期肝硬化
有症状的心脏病
治疗前粒细胞 <1.0 x 109/L
治疗前血小板
<50 x 109/L
器官移植者急性期(肝移植除外)
甲状腺疾病
视网膜病
银屑病
既往抑郁症史
未控制的糖尿病
未控制的高血压
利巴韦林
妊娠
严重心脏病
肾功能不全血
红蛋白病
Hb<80
g/L未控制的高血压
未控制的冠心病
Hb<100g/L
注:抗病毒治疗的患者及其配偶在治疗过程中和停药后6个月均应坚持避孕。
十一、抗病毒治疗应答的类型及影响因素
(一)
抗病毒治疗应答的类型
依据所观察的指标不同,可分为生化学应答、病毒学应答及组织学应答。
1.生化学应答:ALT和AST恢复正常。
2.病毒学应答:(1)
早期病毒学应答(EVR):指治疗12周时血清HCV
RNA定性检测阴性(或定量检测小于最低检测限),或定量检测降低2个对数级(Log)以上。有早期EVR者易获得SVR,无EVR者不易获得SVR,因此EVR可作为预测SVR的指标。(2)
治疗结束时病毒学应答(ETVR):即治疗结束时定性检测HCV RNA为阴性(或定量检测小于最低检测限)。(3)
SVR:即治疗结束至少随访24周时,定性检测HCV RNA阴性(或定量检测小于最低检测限);(4)
无应答(NR):指从未获得EVR、ETVR及SVR者。(5) 复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