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普洱茶 于 2012-2-25 09:54 编辑
本楼介绍一下欧洲器官捐献一般情况情况
在欧洲本土,大多数国家在器官捐献方面采取“默认同意”的原则。也就是说,除非人在生前明确拒绝器官捐赠(在法国,有专门的医院登记机构记录人们拒绝捐献器官的要求,但无秋后算帐之意),除非提出死后要保存遗体或器官。相关部门可以无偿征用任何人的身体器官。凡没有死前声明者,医生就将其默认为同意捐赠器官者。所以,欧盟本土器官有余且使用费用很低。但严格遵守这种制度的国家并不多见,更多的国家,如西班牙、意大利等,则是在“默认同意”原则的基础上,还须获得潜在捐献者家属的同意。西班牙卫生部成立了国家移植协会,该机构是以医院为基础的捐献系统,由一组经特别培训的人员组成,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标准的器官捐献程序。它类似于一个网络系统,由三个级别的协调组织构成——国家级、区域级和医院。它负责构建统一器官捐献登记网络即资料库,公众可随时获取其中的信息。为了防止患者与捐献者直接接触,双方的个人信息均受到严格保密,从而保证器官分配的公正。欧盟鼓励成员国采用“西班牙模式”,认为它是唯一被证明有效的可增加捐献器官数量的方法,并得到了澳大利亚、巴西、19个拉丁美洲国家和美国相继学习和采纳。西班牙目前器官捐献率是34.4/100万人,未来的将达到40人/100万,那将是英国目前的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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