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奔腾的河水在2010-6-2 16:39:32的发言: 主要是我们系统并没有明确将肝移植术后护理列入医保,现在之所以得报销是因为目前审核的人以肾移植为参照,再一个是他们也不持反对意见。但此人曾在一次医保会议上质疑此事,且接下来将由她负责审核。因此有点担心,对政策对理解因人而异吧。受苦的是我们老百姓
北京医保也存在这个问题:
一.人得病没有选择 医保不能区分对待
在京劳社发[2006]176号文件中指出“肝移植手术出院后实施抗排异治疗……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而“肝肾联合移植手术出院后实施抗排异治疗……参照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的相关报销办法执行。”请问这两种报销办法有何不同,为什么肝移植到现在还不能与肾移植同等待遇。
在《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04]22号)文中指出:“患恶性肿瘤需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功能不全需长期肾透析治疗及肾移植术后需长期服用抗排异药治疗的参保人员(包括门诊和住院),可以提出“特殊病种”申请。”众所周知,肝脏与肾脏都是人体不可缺失的重要器官,当实施了器官移植后,都需要长期甚至是终生服用抗排异药;在卫生部发布《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中,也将肝移植、肾移植纳入同样成熟的器官移植技术应用范畴。可在医保现行执行政策中却将肝移植与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实行了不同的管理制度,由此各种怪异现象相继而生,同在一个移植科看病,同吃一种抗排异药,同在一个窗口拿药,肾移植病人就可享受医保“特殊病种”待遇,而肝移植病人就受门诊2万元限制。人得病没有选择的权力,医保在政策上却要区分对待,这造成了从医疗保障基本制度上的不公平、不合理性,也显现出大量的人为因素色彩。
请问: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为什么不能象肾移植那样纳入“特殊病种”管理,医保政策到现在为什么还不给肝移植受者一个公正平等的待遇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