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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捐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涉及器官移植部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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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6 09:17: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河北承德
本帖最后由 同行 于 2011-2-26 09:18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略

    三十七、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三百零二条 盗窃、侮辱尸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略

    五十、本修正案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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