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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捐献] 人大代表陈鑫:国家应尽快对“脑死亡”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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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9 11:47: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上海


      中国江苏网北京3月9日讯,全国人大代表、南京市第一医院、南京心血管病医院副院长、心胸外科主任、博士生导师陈鑫在参加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时,再次建议国家应尽快对“脑死亡”立法。据悉,脑死亡立法建议已经不是第一次在“两会”上被提出了。

  由于技术难度和社会道德因素,“脑死亡”在我国一直无法给予界定,这成了困扰医学界的一大难题,也无形中成了器官移植的“瓶颈”。在全国政协小组讨论会上,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透露,我国每年有约100万患者需要肾移植,约30万人终末期肝病患者需要肝移植,但每年全国能开展的移植手术不过约1万例。

  陈鑫代表介绍,如果脑死亡标准得到界定,在患者或家属自愿捐赠前提下,那么他们身上的器官都可以移植到需要的患者身上,让这些患者更好地生存下去。如果我国通过《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而国人的器官捐赠观念达到国际水平,移植器官的供体来源可增加40%。

  陈鑫代表指出,在法律上承认脑死亡,还有助于推进器官移植医学发展。目前中国心、肝、肾等器官移植在临床上已达到相当的水平,由于没有脑死亡立法,器官供体质量不如国外,器官来源的正常程序受到影响和干扰。

  据了解,临床上所指的“脑死亡”,是指包括脑干在内的全脑功能丧失的不可逆转的状态,是无自主呼吸,具有永久、不可逆性。自1968年美国哈佛大学死亡定义审查特别委员会提出“脑死亡”判断指标以来,世界上已有80多个国家和地区陆续建立了脑死亡标准,一些国家还制订了相应的“脑死亡”法。

  事实上,早在20多年前,许多专家就开始呼吁出台《脑死亡法》。从上世纪80年代中期,中国医学界就开始讨论建立我国自己的脑死亡标准。

  国际医学界认为,脑组织或脑细胞全部死亡,大脑、小脑、脑干等全部功能永久不可逆转地丧失和停止,是判定人死亡的科学标准。而中国医学临床一直认定呼吸停止、心脏停止跳动才是死亡,这使很多死者的脏器因长时间缺血而质量下降,无法再用于移植。另外,对脑死亡病人的抢救,没有生存价值,而且加重了医疗费用的负担。

  新闻链接

  89个国家和地区有了脑死亡标准 

 几千年来,心跳和呼吸的停止一直被认为是死亡的唯一标志。然而,随着医学科学的不断发展,呼吸机和维持心跳血压药物的出现,使一些已经出现生命衰竭症状的病人仍然可以借助外力来维持基本的呼吸和心跳。而另一方面,脑电波的发现,则使一向沉默的脑部活动开始引起人们的重视。

  1959年,两名法国医学家在对23名深度昏迷的病人进行临床观察时首次发现了一种新的死亡状态。根据对这23名不符合传统死亡观念的深度昏迷者的临床研究,1966年国际医学界正式提出了“脑死亡”的概念。两年后,美国哈佛大学医学院的研究小组,提出了第一个“脑死亡”的临床诊断标准。

  据悉,目前全世界89个国家和地区陆续建立了脑死亡标准,一些国家还制定了相应的《脑死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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