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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捐献] 遏制器官移植乱象必须强化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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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2 18:32: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上海
小孙贴着老孙的面颊,与爸爸作最后告别。2011年12月13日晚,因车祸去世的60岁的老孙成为浙江省宁波市人体器官捐献第一人。他捐献了2枚眼角膜、1个肝脏、2个肾脏,给5个人带来光明和生命的希望。专家提出,当前政府部门应该在确保正确、合理的宣传下,通过推广心脏死亡后遗体器官捐献的方法,最大限度缩小供需之间的落差。张培坚摄

  今年3月8日世界肾脏病日的宣传口号是“捐献肾脏,延续生命”。目前,我国约有130万名尿毒症患者在等待供体肾脏救命。然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每年可供移植的器官数量却寥寥无几。大量等待移植的尿毒症患者与极其匮乏的供体资源、飞速发展的器官移植技术与相对落后的监管体系之间难以弥合的落差,滋生了器官买卖、黑市交易等一系列犯罪行为。对此,专家直言——

  从网爆女童开胸照被误传为倒卖器官,到南京因分赃不均引出的“非法卖肾案”一审开庭;从“丢肾”小伙儿坦承“卖肾”,到日前以郑伟为首的全国最大一起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案被公诉。短短20天来,各大媒体频频以“器官买卖”为报道内容的热闹,折射出我国器官移植领域的混乱局面。

  从社会角度来看,供需之间的巨大缺口是引发器官买卖的根本原因,而从监管角度讲,作为器官移植的监督者和末端环节的参与者,医疗卫生部门和医生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如何杜绝上述行为发生?业内专家直言,只有充分认识到器官移植领域现存的问题,强化监管,才能找到出路。

  问题一

  “亲属活体捐赠”真假莫辨

  医疗机构把关也难

  随着近年来死刑适用范围大幅缩小,心脏死亡后器官捐献还未大范围推广,使得活体器官移植成为患者唯一能期望的救命稻草。一些不法分子更是不惜违反法律,放手一搏,“假亲属间活体器官移植”、“盗取他人器官”甚至“杀人取器官”等恶性犯罪现象时有耳闻。对此,舆论纷纷表示,医疗机构作为这些器官的流通终端,难辞其咎。

  中华医学会器官移植分会副主任委员、全军器官移植中心主任石炳毅教授直言,为了杜绝此类违法行为的发生,卫生部门已经制定了大量的行政处罚手段,例如,由国务院颁发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同时,《关于规范活体器官移植的若干规定》、《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基本原则和肝脏与肾脏移植核心政策》等规章明确要求,从事活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摘取活体器官前,应加强器官供受者身份审核工作,严格掌握活体器官摘取和移植的适应证,伦理委员会应对捐献人和接受人关系进行核实。

  然而,在中国医师协会法律事务部主任邓利强看来,上述规定虽然考虑较为全面,但在实际操作中有难度,对于规避“假亲属间活体移植”也没有太大作用。“医生不是警察,伪造身份证、户籍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的事情防不胜防。严格来说,这也不是医疗机构或者医生个人应该承担的职责。”

  邓利强表示,虽然卫生部门在文件中提出,医疗机构应该与公安部门密切配合,但实际上,对于核实证件真伪,公安部门根本没有时间和精力“帮忙”,最多只能协助犯罪分子的移送工作。

  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通常按照经验,父母给子女、夫妻之间移植都是真的,但表兄弟间、叔侄间捐献就需要特别留意。但据他所知,即便在160多家卫生部认证的器官移植中心,对于身份审查也有“睁大双眼”和“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之别。很多被其所在医院揭穿骗局的患者,在其他医疗机构顺利进行了活体移植,而最终结果也是“民不举、官不究”。

  对此,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秘书、北京大学人民医院肝胆外科主任朱继业教授表示,《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体器官移植监管工作的通知》已经明确提出,对于医疗机构违规开展器官移植、为不符合“三种关系”的供受者开展活体器官移植、不按要求上报人体器官移植数据的,一经查实,实行“一票否决”,即立即暂停直至注销相应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并追究医院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其中就包括当事人出具假身份证明、医生未发现的情况。

  “活体器官移植本身是‘不得已而为之’的治疗手段,因此,如果医疗机构没有与公安部门联网的设备,没有分辨证件真伪的仪器,就不要开展活体器官移植手术。”朱继业表示,一旦买卖器官的中间商被抓获,通过询问追溯,参与违规手术的医务人员其实难逃法网,目前就已经有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因此被追责。

  此外,也有专家提出,非器官移植资质医院,对于供体摘取积极性不高、工作不配合等问题也暴露出支持系统的不健全。例如,非移植医院内有大量的潜在捐献者,但由于这些医疗机构不了解器官捐献、法律和相关规定,拒绝协调员进入医院,或者不提供手术室等医疗设备配合摘取死者器官,使得这项工作难以开展。

  对此,朱继业透露,正在修订的新版《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明确提出,中国红十字会的职责将从过去仅负责宣传,扩展到捐献、宣传动员、报名登记、捐献见证、社会救助和缅怀纪念等。“这就意味着,红十字会将担负起中间人的角色,从而避免因医疗机构与供者直接联络所引发的利益冲突和潜在的法律、伦理问题。”

  “此外,在《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帮扶等形成的亲情关系被进一步明确为,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并要求捐献为配偶关系的,需结婚3年以上或已育有子女。”朱继业表示,这将进一步遏制当前活体器官移植的乱象。

    问题二

  供体器官分配系统不透明

  器官供受秩序尚待建立健全


  器官移植,需要经过繁琐的流程。而等待移植的患者与极其匮乏的供体资源之间的巨大落差,则使得这一过程“硝烟弥漫”。一位专家更是直言,“供体器官,谁抢到归谁”。

  据了解,为了确保器官分配的公平性,减少因生理、病理和地理上的差异造成器官分布不均的情况,从去年4月起,全国160多家拥有器官移植资质的医院开始试点“中国器官分配与共享系统”(仅适用于心脏死亡后移植)。同时,与该系统配套的《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基本原则和肝脏与肾脏移植核心政策》,也提出了详细的分配原则和优先移植对象,例如给予18岁以下肾移植等待者、尸体器官捐献者的直系亲属或活体器官捐献者优先权等。

  目前,我国供体器官分配的现状是怎样的呢?记者了解到,截至今年2月23日,“中国器官分配与共享系统”仅登记移植供体187例,共捐献156个肝脏、324个肾脏、5个心脏、3个肺,与临床需求相去甚远。

  “虽然这一系统在政策上解决了分配混乱的问题,但受体登记信息匹配系统不完善,合法人体移植分配等制度缺乏公开透明秩序,又加剧了器官的稀缺赋值,目前也很少有患者能够按照优先顺序从系统中获取器官。”一位知情人士向记者透露,“在很多时候(器官移植)拼的仍是财力和人际关系。”他为记者举了一个例子,如果A是需要肾脏的医疗机构,B是提供肾源的单位,一旦有肾源,B不会第一时间将信息输入系统,而是会提前打电话告诉A,这时A再将需要移植的患者信息输入登记系统,随后B再通过“正规手续”将肾源发给A,事成之后A、B再私下“结账”。

  “这样的潜规则,不仅出现在心脏死亡器官移植中,在尸体器官分配上,也同样存在。”一位专家表示,目前有关部门建议在尸体器官的使用上,以省为单位,就近调节,并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管理,从而杜绝医疗机构与有关执法部门间的单线交易。然而,这一设想真正实施起来难上加难。

  如解决这一问题?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在两会上接受媒体采访时透露,在卫生部和中国红十字会组织下,我国即将建立器官移植应对系统,包括受者管理系统、等待器官列表管理系统、捐献者管理系统和器官分配/匹配系统。该系统的公正性将由卫生部进行监管。

  另外,目前正在做器官捐献的网络,全国范围内的器官捐献和分配由中国红十字会主导,并为心脏死亡设了3个标准。训练一支由160多名专家组成的死亡鉴定队伍,进行死亡鉴定。

  问题三

  决策依据尚不完善

  移植基础数据不全使监管打折

  有需求才有供给,有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为不法肾移植“操刀”,才有越来越多的器官“黄牛”对健康人群伸出黑手。

  对此,石炳毅表示,为了规范医疗机构行为,卫生部早在2007年就实施了医疗机构器官移植准入制度。2007年以前,全国有600多家医院开展器官移植,准入制度实行之后,只有163家获得准入资质,其中包括肾移植122家、肝移植80家、心脏移植38家、肺移植27家。卫生部每年都会对准入医疗机构进行“飞行检查”,一旦发现非法移植手术或对移植手术管理不当,医院将受到严厉的行政处罚。

  然而,在采访中,多位专家表示,目前非法摘取器官,或者从事器官移植的机构多数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参与其中的医务人员也并非全部是器官移植专科医生,对于这类本应严厉打击的“黑群体”却只能依靠群众举报“被动”应付,而缺乏有效监管。

  石炳毅表示,由于在黑诊所进行的肾脏移植医疗质量得不到保障,很多患者出现并发症后只能到正规医院就诊,这些医院就成了黑组织、黑中介的“大后方”。

  有专家提出,由于决策依据尚不完善,即便是有资质的器官移植机构,对其监管效果也大打折扣。“例如,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专家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成功率、植入的人体器官和术后患者的长期存活率,对医疗机构的人体器官移植临床应用能力进行评估。但在实际工作中,评判合格与否的数据几乎都收集不全。”这位专家告诉记者,以肾移植为例,我国肾移植科学登记系统自2008年正式运行至今,已登记54000余例肾移植病例,但粗略估算,也只占所有移植患者的1/2。

  记者了解到,中国肾移植科学登记系统对全国数家大型移植中心的数据进行的分析显示,我国肾移植患者一年总体生存率约为97%。而有统计显示,2010年美国肾移植患者1年、3年、5年生存率仅为91%、80.1%和69.3%。我国肾移植质量是否真正超越美国,是否因为各医疗机构登记不及时影响最终数据,不得而知。

    问题四

  违法事件处理虎头蛇尾

  对作奸犯科者不能护短

  “一些组织和个人买卖器官,是行业内都知道的‘公开的秘密’。同时,也不能排除有专业人员因为利益驱使而参与违法行为之中。”一位业内人士坦言,器官移植乱象由来已久,一个重要原因,是对违法机构和个人量刑过轻,惩处执行不力,缺乏威慑力。

  据介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提出,对未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摘取人体器官的,以及摘取活体器官前未履行说明、查验、确认义务的医务人员,将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朱继业直言,惩处力度还是太轻。“既然现在还有那么多的违法行为,就证明处罚力度不够,还没有形成威慑力和警示性。”

  邓利强则提出,对于情节严重的个人,完全可以参照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在行政处罚的同时,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现在最重要的问题其实不是制定多少规章,而是应该确保现行法律法规的执行力,真正做到违法必究。“近年来虽然多起器官违法买卖案件都引起了媒体的关注,但最后给公众交代的往往是一句‘此案正在审理中’,虎头蛇尾,这确实让我很疑惑。”

  对此,朱继业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回应,近年来,卫生部门已经对一些违规医疗机构和个人采取了吊销执业证书、暂停移植科目等惩处,一些医疗机构的院长、主任也被撤销了行政职务,只是大多没有在媒体上发布。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在今年全国两会上也明确表示:“卫生部对非法进行器官移植的医生有处理,目前已经吊销了6家医院的执照,吊销了16名医生的资格。”

  “实际上,卫生部门不护短,让这样的人臭不可闻,制度才有说服力和公信力。”邓利强说。

  链接

  市场化思维不能用于器官移植

  器官买卖案件频发,预示着器官移植系统亟待规制。如目前有观点认为,推动脑死亡(DBD)而非心脏死亡(DCD)标准,在法律上确定尸体器官和脱离人体的器官之物权属性,修改《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拓宽活体移植的亲属限定,可减轻器官移植供给不足,从而缓解人体器官买卖等非法行为。

  然而,把死体器官和脱离人体的器官定义为物权属性不仅不可取,而且很可能逆向激励人体器官买卖。器官移植供体的国际共识是捐赠而非器官买卖,根源于不论是活体器官还是死体器官,在伦理上和法律上都不能进行物化定义。如若死体器官因死者人格权消失而成为待定物权,将容易导致人体器官移植混乱,甚至不法分子以提供死体器官而进行器官买卖交易;而且,人体器官以物权属性定义,变相承认器官具有可交易功能,毕竟不管死体器官最后的权属是家属还是待定物权,都最终赋予了器官的可交易性,从而为人体器官交易的非法行为提供更大的灰色地带。

  可见,器官移植不应单以扩大供体的市场化思维为突破口,还需从受体角度加以规范,如发达国家严格按危重病情之原则进行器官移植,就旨在平抑器官移植的供需空间,即器官捐赠是一种供体利他行为,而非受体之权利。因此,不能因为器官移植供不应求,过度向社会宣传器官捐赠的可行性、无伤害性,特别是活体移植之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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