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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捐献] 器官移植如何走出人文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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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4 09:17: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山东青岛
器官移植如何走出人文困境  
来源:健康报 发布日期:2013-06-21

 
  很多人在需要器官时觉得此举意义重大,但真到了亲人去世时却又是另一种态度。因此推动器官移植在中国的发展,还有相当长一段路要走。图为志愿者填写人体器官捐献表,表达去世后捐献器官的意愿。  
  
  
  如今,在世界范围内,制约器官移植发展的已不再是技术上的问题,而是由器官移植引发的社会、伦理、法律等问题。看过美剧《周一清晨》的观众都会对其中多次出现的困扰医生的器官移植案例印象深刻,如知情同意该如何进行?死亡的标准如何确立?捐赠者个人、捐赠者家庭及受赠者之间复杂的关系该如何处理?我国每年有100万人需要进行肾移植,有30万终末期肝病患者需要做肝脏移植,然而我国器官移植供需比仅为1∶150。巨大的落差让我们不得不对制约器官移植开展的诸多人文困境进行思考。下面,让我们一起来听听相关学者的看法。——编  者



救命的技术不能急功近利
翟晓梅


  作为移植医生,一边要面对急需移植器官延续生命的患者,一边还要安抚失去亲人异常悲痛的供者家属。此时,一句无心的话就可能激怒家属。就像美剧《周一清晨》中巴克医生将黑帮小混混的心脏等器官移植给其他患者后,对小混混母亲说的那句话:“被救活的人里有科学家、大学生……”小混混母亲对此的回应是:“你觉得我的儿子一文不值,他不如那些人有价值是么?”

  其实巴克医生本无恶意,他只是想强调这些器官多么重要,救了那么多重要的人。然而,正是由于这种急功近利的心态,这种对供方情感上的熟视无睹,给了对方一种不平等的感受。其中的关键,是巴克医生把器官移植看做是一个冷冰冰的医学技术问题,而忽略了人情世故和文化心理。

  器官移植是救命的技术,也是有利可图的技术,因而更需要法律和伦理的考量。世界卫生组织的统计表明,全世界需要紧急器官移植手术的患者数量与所捐献人体器官的数量比为20∶1,这个数字还不包括那些靠药物维持可以等待但又必须接受器官移植手术的患者。从全球范围来看,供体器官的缺口非常大。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特别需要注意两点:

  一是知情同意。剧中,一位中年妇女不慎被滑板撞倒,意外死亡。医生根据她驾照上“捐献遗体”的意愿想要摘取她的器官,却遭到当事人儿子的强烈反对。当事人的儿子称,驾照上的条条框框无法代表他母亲临终前的真正意愿。这就是一个典型的知情同意问题。在尸体器官利用中,知情同意也是一个最关键的伦理问题。只有捐献者生前知情且出于自愿同意死后捐献器官,才符合伦理学的要求。

  近年来,活体器官捐献有日益增多的趋势,这其中要考虑“风险受益比”。在伦理学上,不允许为挽救一个人而牺牲另一个活人。因此,我们必须依照公认的医学科学标准,进行综合的利益与风险评估。只有在利益远大于风险,并且捐献者完全自愿的情况下,才能进行活体器官捐献。此外,如果对活体捐献这样一个理想的道德行为过度渲染,容易在不自觉中把这种理想的道德行为变为义务的道德行为,从而影响到捐献的自愿性,这是很危险的。

  器官分配上的公平、公正、透明也很重要。是把患者的需要放在第一位,还是把支付能力放在第一位?器官移植不应成为用来赚钱的技术。如果仅仅依据支付能力来分配器官这种稀缺资源,就会造成器官移植这种技术仅能为富人享有,而将穷人排除在外。这是不公正的。国际社会反对旅游移植,也是出于这样的考虑。在器官分配的合理程序上,一些国家已有相应的人体器官移植协调机构和器官分配网络体系,按照申请先后、病情轻重以及距离远近等原则,统一分配器官。

  去世后捐献器官是一种利他行为,在伦理道德上应该推崇。然而现在的状况是,很多人在需要器官时觉得此举意义重大,但真到了亲人去世时却又是另一种态度。因此推动器官移植在中国的发展,还有相当长一段路要走。我们要从国家层面上建立社会配套系统,真正树立“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器官捐献意识。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利益冲突,保证器官分配的公平。
  (作者系中国协和医科大学生命伦理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在“契约”与“人情”之间

柴湘平



  美剧《周一清晨》中有3个案例涉及器官移植,法律、亲情、宗教、伦理纠缠在一起,让以冷静、理智著称的移植医生巴克都无所适从。如何合法、合理、合情地进行器官移植,确实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西方重契约,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用合同来约束,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用法律来约束,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用真理来约束,人与生前死后的关系用宗教来约束。成熟的个人一旦作出决定,签署了协议,其他任何人都无法更改。所以,如果死者在生前签署了器官捐献协议,从法律上来说,家属就没有太大的否决权。但在这部美剧中,医院即使在合法的情况下,仍然需要考虑器官捐献者的亲情、宗教等问题。宁愿不做器官移植,也要充分尊重法律之外的人情。这一点,令人尊敬。

  中国重人情,自古以来就是个人情社会,血缘是人情中最重要的关系。在人情社会中,任何人都不是个体,都只是血缘关系中的一部分。家庭是这个关系的核心,只要父母在,儿女千里万里也要回去吃年夜饭。在这个文化里面,法律、道德都显得没那么重要,只有亲情最有力量。正因为亲情的力量,我们的文化中才有“父母官”、“兄弟单位”、“子弟兵”、“哥们兄弟”这样的说法。总之,是一家人,什么都好说。

  所以在中国,器官捐献不仅仅是捐献者本人的想法或意愿,捐不捐还得看他的亲人。几十位亲人,其中有一人不同意,器官可能就捐不了。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获取器官的时机。病人死亡前,医生不能开口谈器官捐献的问题,因为有可能被认为是为了器官而故意不尽力救人,或者让家属觉得晦气。在病人刚刚死亡之时,也无法谈,因为此时患者家属正面临失去亲人的巨大悲痛,或者花了钱没能救命而对医生有着满腔愤怒。

  这就出现了一个悖论。器官移植时间紧迫,摘取器官只能在捐献者刚刚死亡的一个短暂的区间内进行。医生面临困境,他们不是不愿意去谈器官捐献问题,而是没有合适的时机谈。另一方面,在目前的社会现实下,医生尚不知患者家属是否会以某种理由找麻烦、闹纠纷,还有心思去提器官捐献?所以,大多数人选择“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可以说,中国的器官捐献之路可能会更加曲折。因为除了法律,我们面临的伦理、亲情压力更大。

  这是一个死结,暂时无法解开。也许,解结的唯一办法就是时间。通过长时间不断的正面宣传、正面教育,使大众对于捐献器官有更多的认同。同时,我们需要政府在法律、政策等层面予以更大的支持,还可以借助义工或社区工作人员帮忙做工作。
  (作者系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急诊医学科教研室副主任。文字由本报记者颜秋雨整理)


“生命的礼物”需要法律保障

张  雪



  在世界范围内,制约器官移植发展的已不再是技术上的问题,而是由器官移植产生的社会、伦理、法律等问题。这种情况不仅存在于发展中国家,在发达国家也一样。作为每年开展器官移植最多的国家,美国也无法弥合器官移植供者与患者之间巨大的落差。

  有人把器官移植称为“生命的礼物”。但当挽救患者的生命和器官移植供体利益发生冲突时,医生到底应当作出怎样的取舍,确实是左右为难。生命伦理学的核心原则是尊重生命。这意味着医生要尊重患者的生命,同时也要尊重供体生命的神圣性。

  对于器官捐献须经当事人同意,各国均无不同,这就是器官捐献中的知情同意原则。对于供者而言,除了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捐献自身的器官之外,还意味着有权决定自己捐献器官的归属。所以《周一清晨》中,一对姐妹间的捐肾手术失败,姐姐的肾脏最终没能植入妹妹体内,妹妹在手术过程中死亡。巴克医生想要重新利用这颗肾脏,无奈捐肾方姐姐不同意,并试图索回这颗肾脏。尽管巴克医生觉得无法理解姐姐的行为,但最后还是尊重了她的意愿。这是一个不能说完美,但却是合法的做法。

  器官移植中的知情同意还要考量这种知情同意是不是供者真实意愿的表达。在持有器官捐献意愿卡的情形下,意愿卡的持有人通常都已得到家属的认可,但对于驾照上的器官捐赠意愿是否真正体现了捐赠者的真实意愿,却往往成为争论的焦点。

  我国器官移植技术的开展较国外晚,但进展很快。而在立法领域,我国还远远落后于世界发达国家。由于技术发展与立法之间的不对接,导致现实中出现诸多困惑。比如,某医院同时收治了一位病危的心脏病患者和一位因车祸脑死亡的患者。当时,车祸患者心脏没有完全停跳,但因为我国法律没有确定脑死亡的标准,谁也不敢把他的心脏摘出来。几天后,车祸患者的心脏停止了跳动。同时,那位心脏病患者也不治身亡。如果有脑死亡的标准,他是不是还有一线生机呢?

  一场车祸夺去了一个男孩的生命,孩子的妈妈在病房中苦苦守候5个月,借债40余万元,最终也没能挽回孩子的生命。这位母亲心怀大爱,毅然决定捐献孩子的器官。但是,对于是否应当给孩子的母亲经济补偿就成为一个难题。一边是现行法律对经济补偿的禁止,一边是将自己孩子的器官无偿捐献给他人的伟大母亲,往后却要因巨额医疗费用而艰难度日。只有在法律上确定政府等公共机构对困难捐献者的补偿机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

  这些问题说明,目前我国在器官移植立法上仍存在着模糊的灰色地带。但滞后绝不应成为法律空白的借口,相反我们要积极学习和研究各国已成熟的相关立法,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制定相应的法律,使得因科技进步而产生的法律漏洞逐步被填补。
(作者系哈尔滨医科大学人文学院医学法学教研室副主任)



让捐献文化成为社会文化的一部分
罗志刚



  目前,我国器官移植发展的主要瓶颈是器官来源。国内早期主要依赖于死囚器官的情况屡被诟病,近年来司法理念上对于死刑的运用也是慎用、少用,体现出对生命的尊重。然而与此对应的是,器官来源越来越少,盼器官救命的人只有把希望寄托在器官捐献者身上。

  死囚器官的使用不会有生存者的损失,却能惠及患者及其家庭。目前,我国对于死囚遗体是否受法律保护仍没有定论,这同样让医生面临纠结。从避免风险的角度而言,死囚只有在临刑前表达了遗体捐献的愿望,器官摘取才会真正无忧。

  公民遗体器官捐献是另一条路径。但现在我国的登记者少,而登记者中也只有1%真正完成了遗体捐献。这其中主要还是传统观念的问题。中国人深受佛教影响,讲究生死轮回,孔孟文化讲究的是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乱动就是不忠不孝。有一些人比较迷信,认为人死后还有知觉,在遗体上动刀子,逝者会疼痛,会在阴间责怪生者。还有一些人虽然主观上能接受器官移植,却顾虑亲属邻里的看法,难以下定决心。

  死亡标准的问题也一直困扰着人们。在《周一清晨》中,一个黑帮小混混因街头混斗被一枪爆头,送进了医院。看到这位潜在的器官捐献者,移植医生巴克急不可待地找人宣告患者已经死亡,甚至在混乱中试图让一位没有经验的住院医师来担当这一任务。巴克医生因此被神经外科主任胡顿称为“秃鹫”。在现实的医疗活动中,死亡的标准到底是脑死亡还是心死亡?这个问题的争论可能造成一些器官可利用率降低,从而加大器官移植的难度。

  器官捐赠是功德之举,是向社会传递一种正能量。我希望媒体能够加强这方面的报道,帮助公众转变观念与认识,让捐赠文化成为我们社会文化的一部分。其次,要充分尊重捐赠者及其家人。巴克医生一心关注他要救治的人,却对捐赠者家属漠不关心,结果面临被起诉的麻烦。我们应该引以为戒。
(作者系南华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肾移植中心教授。文字由本报记者颜秋雨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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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8 20:10:3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天津
学习了!
“死囚器官的使用不会有生存者的损失,却能惠及患者及其家庭。目前,我国对于死囚遗体是否受法律保护仍没有定论,这同样让医生面临纠结。从避免风险的角度而言,死囚只有在临刑前表达了遗体捐献的愿望,器官摘取才会真正无忧。”有偿使用死囚器官(把一部分钱给死囚者家属)我是非常赞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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