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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捐献] 器官移植法治化刻不容缓 《条例》修订已是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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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8 14:16: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上海
      2007年5月1日,国务院颁布了《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标志着我国移植事业开始走向法制化的轨道,现已实施七年。由于该《条例》的法律位阶仅仅是行政法规,由此导致其约束对象有限,调整的法律关系也局限于医疗卫生行政系统,已不能适应当前我国器官移植事业改革的需要。

  正在参加全国政协第十二届三次会议的政协委员、中央保健委员会副主任黄洁夫委员指出,早于2012年已由原卫生部报国务院法制办提出修订《条例》的申请(A类),由于死囚器官来源问题尚未解决的原因,修订工作夭折。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以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法治建设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执法司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现象较为突出”。上述表述在器官移植领域十分明显和突出,过去死囚器官利用的敏感性和复杂性的讨论被视为“禁区”。依赖死囚器官有悖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损害我国的国际政治形象,使救死扶伤、敬畏生命的移植医疗服务进入一个灰色地带,不利于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死囚器官获取还涉及经济利益,可能导致权钱交易,腐蚀司法、医疗领域的一些人员,司法参与器官获取与分配会严重阻碍我国的司法进步,成为敌对势力攻击我国的软肋,让我国陷入了人文、伦理和社会的多重困境。

  黄洁夫建议,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是将2007年《条例》,2011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的器官买卖罪,2013年卫计委下发的《规定》及卫生部与红十字会总会在器官捐献工作中下发的30多个配套卫生政策及文件整合,打造成升级版的《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条例》或者《器官移植法》,明确界定卫生行政部门、红十字会及医疗机构等的权责,为规范、调整器官移植领域各方法律关系提供更加权威、更加全面、更加充分的法律依据,让司法体系与移植医疗服务脱钩,充分体现我国反腐败、深化改革的政治决心,使我国移植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人民群众期盼一个高质量的移植医疗服务,国际形势要求我国展现一个负责任政治大国的形象,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鞭策我们要使中华传统文化中的人性光辉在器官捐献事业中发扬光大。器官移植法治化刻不容缓,《条例》的修订已是当务之急,根据全面以法治国的精神,加快构建一个符合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监督制约机制,公开、公正、科学、规范的公民器官自愿捐献与分配体系,依法严格规范器官捐献和人道主义救助政策和管理机构,建立严格的技术标准和流程,在全社会营造一个透明和阳光的公民自愿捐献的大气候,使我国器官移植事业能在几年内以不可争辩的伦理方式成为世界移植大国,光明正大的登上世界移植医学舞台,为世界移植事业作出我国的应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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