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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政策] 中国器官捐赠程序难以操作 专家呼吁脑死亡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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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13 05:04: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北京海淀


  每年,浙江省仅尿毒症患者就新增4000多名,而能等到肾源、做移植手术的仅占一成。而其他器官如胰腺、眼角膜等也因为供体缺乏,遭遇相似困境,心和肝的捐赠情况则更不容乐观。

  器官移植手术越来越先进,而器官捐赠的渠道却越来越窄小。许多器官移植患者,在等待中死去。

  而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器官捐赠的程序设计缺乏可操作性,许多愿意无偿捐赠器官的志愿者却觉得:捐赠很难。

  许多生命就在这种矛盾中死去了。让人痛心。

  而在国外器官捐赠主要来自车祸等突发事故。驾驶员都签订器官捐赠协议的良好经验。随着驾驶员人员的加剧,这一措施已经到了可以实施的时候了。

  现状:

  能做移植手术的少之又少

  又是一年岁末,省人民医院的心脏移植专家许林海医生心里不太好受。

  今年,他们医院只做了一例心脏移植手术,而他手头有10个病人因为等不到供体,都痛苦地死去了。

  和许林海一样不好受的,还有浙医二院眼科主任姚克教授。

  姚教授说,他们医院需做角膜移植的病人每年都有两三百个,但可供移植的角膜却很少,偶尔会有濒临死亡的或者眼睛大范围破裂的病人同意捐献,但每年仍然只有15个左右的幸运儿能等到手术。

  眼角膜捐献者还算多的,其他器官的捐献情况则更加不容乐观。许林海医生说,除了他们医院,省内其他还有四五家能做心脏移植手术的医院,大都在做过一例以后,没能再做第二例。

  据了解,因为志愿者捐献很难达成,杭州不少医院目前已不再做器官移植手术。

  怪现象:

  志愿者想捐献器官却捐不了

  在杭州,只有10-20%的患者能做肾移植手术,大多数人等不到肾源,只好靠人工机体活着,每周都要做3次肾透析,每次700多元,简直就是钱堆出来的生命。

  对他们而言,结束痛苦的最好办法就是进行肾移植。但这可能性在杭州实在是太小了。

  难道真的没有人愿意捐赠器官吗?事实上并不是这样的。

  据邵逸夫医院眼科主任姚玉峰介绍,1990年,他曾参与组建浙江省第一个眼库———浙江医科大学眼库,当时由于宣传攻势猛烈,曾有5000名多志愿者登记表示愿意捐献角膜,但实际上,后来真正达成的一个都没有。近几年,每年都有七八个志愿者在省红十字会填写捐赠遗体的表格,但具体达成数也是零。

  一方面是人体器官极度缺乏,另一方面志愿捐献者“有力无处使”,这种困境的根本原因,是杭州乃至全国都存在的问题:目前对器官捐赠仍然缺乏可操作性。

  根源:

  “好的器官”无法及时合法取出

  据了解,器官移植对器官的要求很高:眼角膜必须在死亡后数小时之内取出;其他器官如心、肝、肾等,更要在死者脑死亡、其他器官还未死亡之时就提取。

  然而,捐献者填了表格后,就和医院失去了联系。他们分散在各地,如果是突发事件身亡,医生往往来不及了解他们是否有过捐赠申请;也有的自己填了表格,死后家属却反悔了。

  但重要的是,如果是自然衰老死亡,八九十岁的,器官已老化,基本不能再用;五六十岁的,使用局限很大,只能捐给同龄人:对于自然死亡的捐赠者,要等上几十年,往往远水解不了近渴。

  杭州器官捐赠路在何方?

  国外器官捐赠主要来自车祸

  在国外,器官捐赠主要来自车祸等突发事故。

  比如,每个美国公民去考驾照时,都会被问到:是否愿意捐赠器官?如果愿意,想捐哪个还是全捐?本人的回答将印在驾照背面,一旦不幸发生车祸身亡,医生可以根据本人遗愿,在瞬间提取器官,用来挽救其他人的生命。

  对此,目前国内已有一些城市有了零星的类似规定,如《上海市遗体捐献条例》规定:对生前未明确表示不同意捐献遗体的死者,其近亲属可全部或部分捐献其遗体用于医学科学事业;《广州市志愿捐献遗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志愿捐献遗体后,家属或亲友不得提出额外条件,遗体捐献后将不保留骨灰。

  姚克教授设想,对杭州而言,主要是应考虑在法律授权的医院,发给每个入院病人一张表格,愿意捐赠的就登记在册,一旦死亡医院可以立即实行器官移植。

  设计实用的捐赠程序

  器官移植手术供体的极端匮乏,专家认为,要改变这种状况,首要是宣传科学,消除死后有灵魂的迷信思想。

  另外,器官捐献者的意愿,应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省人民医院眼科主任洪朝阳建议,法律可以规定,死者生前表达过捐赠意愿的,家属不得干预医院取得器官;无人认领尸体,可用于医学科学等。

  第三,具体的器官捐赠程序,可以借鉴国外的实用设计。

  比如,国外早在半个世纪前就有了权威和明确的立法。如前苏联1937年立法规定:不用死者家属同意,就可提取遗体的眼球;英国国会1952年通过的器官移植法规定,只要死者或家属事前不反对,医生就可以提取器官;法国1947年通过相似法律。

  专家:脑死亡立法迫在眉睫

  专家介绍,器官捐献、移植迟迟无法出台立法,关键是牵涉到一个死亡标准的问题。

  目前医学界有两种死亡标准:心跳呼吸死亡标准和脑死亡标准。脑死亡标准对器官移植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为脑死亡时间通常早于心跳、呼吸死亡时间,因此能及时得到可以利用的器官,如肾、心脏、肝、肺等。

  1968年美国哈佛医学院率先公布脑死亡标准,确定不仅呼吸和心跳不可逆性停止是死人,包括脑干功能在内的所有脑功能不可逆性停止的人也是死人。1983年美国通过脑死亡法令,随后英国、法国、德国等相继跟进。目前世界上大多国家都已实行该法令。

  据了解,《中国脑死亡诊断标准》草案已经拟订,正在征求各界意见,器官捐献与移植的相关法规文件也正在制订之中。

  见习记者 田晓晋 时报记者 娄麒

  来源:青年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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