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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捐献] 借鉴美国肾脏移植政策-建立我国器官捐献补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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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25 09:23: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浙江嘉兴
 随着医疗行业的快速发展以及器官移植技术的进步,器官供体不足已经成为了制约器官移植发展的一个瓶颈问题。由于人体器官移植的补偿机制一致都未得到完善,导致器官移植供不应求,黑市场器官交易现象难以得到有效控制。

  在器官移植方面,我国政府鼓励无偿捐献模式。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明显的器官捐献不足,器官移植等待时间长,患者无法等待等问题。而部分活体器官捐献将会对捐献者的生活质量和身体健康造成较大影响,因此捐献者甚微。与此同时,美国在肾脏移植上的改革过程中,采用了合理的补偿机制值得我们借鉴。活体肾移植是活体器官捐献的主体,由于采用了合理的补偿机制,2001年,美国活体器官捐献数量(6618例)首次超过尸体器官捐献(6182例);2002年,虽然活体器官捐献数量仍高于尸体器官捐献,但增长幅度减缓,活体肾移植增幅为4%(2001年高达11%),2005年,尸体器官捐献(7593)再次超过活体器官捐献(6902例)。



在美国肾脏移植从最初的无偿捐献模式改变为补偿捐献模式,使美国肾脏短缺现象得到了有效缓解。现阶段,我国在器官移植上面临着美国在改革之前所面临一样的问题,因此美国的改革经验对我国器官移植政策的改革有着一定的启示作用。

  而我国需要器官移植的人数是美国的数倍,遗体捐献远远无法满足需求。因此,我国改革活体器官捐献制度迫在眉睫。绝对无偿模式已经被打破,在改革过程中,我们不要对器官无偿捐献模式全面否定,因为这是建立在正义标准之上的,但应当在此基础上,对无偿模式进行适当改良,也就是合理的引入补偿机制,更好适应社会的发展。借鉴美国肾脏移植改革,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我国活体捐献补偿机制提出了以下构想。

  强化器官捐献协调员职能

  器官捐献协调员在活体器官捐献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捐献者捐献器官的全过程中都需要协调员的帮助。一名合格的器官捐献协调员的智能应当包括服务、沟通、宣传、协调四项职能。因此,器官协调员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例如,法律知识、医学知识,同时还需要具备较强的职业技能,例如语言表达能力。协调能力、沟通能力等。器官捐献协调者的主要工作包括以下两部分:

  (1)针对捐献者,如果发现潜在捐献者时,要对做好前期的交流与沟通,让潜在捐献者了解器官捐献流程、存在的风险以及补偿内容;同时捐献协调员在工作中要协助医务人员完成对器官捐献者的长期护理,做好心理疏导工作;针对捐献者捐献过程中产生的补偿费用,应当及时与补偿机构取得联系,使捐献者能够领走相应的补偿,最大程度降低捐献者的经济负担和心理负担。

  (2)做好器官捐献知识,器官捐献协调在日常工作中不仅需要主动宣传器官捐献知识,而且需要协调医院组织机构,通过不同的途径对器官捐献知识进行宣传,从而使大众对器官移植能够有一个全满了解,使器官捐献这种博爱精神能够深入人心。



 构建专门器官移植补偿机构

  政府指定部门或成立专门机构复杂器官捐献补偿工作。该机构在工作中要坚持补偿工作透明原则, 该补偿机构应与中国人体器官获取组织(以下简称OPO)进行对接,独立开展工作,可以独立完成补偿金的发放。此机构同时接受来自受捐献者家庭的酬谢,但是该酬谢是完全自愿的,机构中的工作人员不得对受捐献家庭进行暗示和说服,同时在器官捐献过程中,机构需要保护受捐献者好捐献者的个人隐私,不得以任何利用使双方见面。综上所述,补偿机构在的主要工作是承担国家对捐献者的固定补偿和接收受捐献者的酬谢两部分工作。

  补偿费用阶段化

  第一,器官捐献前要由专门机构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检查,其中专业人员可以由卫生部门和基金会选择专业人才,或由相关移植资质的医院组织有经验的医生组成。前期的筛选以及捐献者的身体评估等费用都应当由专门机构承担,不能将这部分费用算入到捐献者应当获得的补偿中,更不能有捐献者自行承当,但是需要注意在此期间,所产生的误工费和交通费用等都应当列入到补偿范围内。

  第二,捐献中的手术和住院费都应当有基金会或受捐献者承担。

  第三,捐赠者在手术后,恢复期间的误工费、营养费等都要被列入到补偿范围内。

  第四,政府指定部门或国家财政对捐献者进行一定的物质激励和补偿,具体情况依据不同省市的具体情况而定。

  第五,受捐献者的捐献者的报答可以通过误工费、营养费的行驶体现,但是要由专门的机构转交,整个过程对外保密,对内公开,避免发生公报私囊情况。

  建立后续保障机制

  针对活体器官捐献,监理健全长期捐助医疗保健和长期随访护理机制。

  捐献者在捐献器官过程中,以自身的身体健康作为代价,为他人做出了巨大牺牲,并且在捐献器官后,身体的健康可能受到一定的损伤。因此,对捐献者进行长期的医疗保健是必不可少的,这就需要相对固体的器官移植协调员与医务人员合作,为器官捐献者在医院建立长期的医疗档案。器官捐献协调员不仅需要在器官捐献者捐献器官的过程中对捐献人员进行关照,同时在器官移植完成后,也需要对器官捐献者心理和身体进行不间断的随访,了解器官捐献者身体和心理上的动态变化。这样不仅可以是因为器官捐献而引起的并发症和疾病得到免费治疗,而且可以的及时完善的医疗保健。此外,固定器官移植协调员对捐献者进行长期随访,能够确保捐献者的身体和心理上都得到科学的护理。由于多数的捐献者医疗知识匮乏,因此在完成器官捐献后,应当进行适当的心理干预,如果捐献者出现不适,协调员需要与补偿机构和医务人员及时取得联系,做好对捐献者的保障工作,消除捐献者的心理负担。

  器官现代医学技术发展的重要体现,使大量器官衰竭的人员获得了重生。但是,因为器官的捐献、来源受到伦理道德、法律法规等多方面的限制,所有器官移植非技术因素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我国器官无偿捐献模式在多年的运用中体现人性本善的价值曲线,但是随着供需比例的加大,为了缓解器官紧张的供需需求,应当吸收活体器官捐献补偿机制的优点,促进我国活体器官移植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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