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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肝移植] 浙江关于将肝移植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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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3 16:16: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浙江温州
关于将肝移植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相关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切实减轻肝移植参保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的通知》(浙劳社医〔2005〕172号)规定,决定将肝移植术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范围

肝移植手术医院限浙江省内医院。保障对象限参加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的浙江省户籍患者;或在接受肝移植术前,参加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连续缴费满1年的患者。

二、限定支付范围

肝移植术限以下适应症之一:1.终末期肝病;2.未肝外转移的肝细胞癌且无大血管受侵,累计肿瘤直径≤8cm;3. 未肝外转移的肝细胞癌且无大血管受侵,累计肿瘤直径>8cm(AFP水平≤400ng/ml、组织学分级为中或高分化)。

三、支付待遇及个人自理比例

肝移植术按“乙类”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个人自理比例30%。

四、工作要求

各统筹区人力社保部门要切实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的调整工作,及时更新医保信息系统,确保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按时结算。各有关医疗机构要加强肝移植术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结合临床路径管理工作,减少不必要的检查与治疗,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

本通知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新增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7月 日




附件

新增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表



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内涵
备注
甲乙分类
自理比例
限定支付范围
修订说明

33100501800
肝移植术
含全肝切除术


30%
限以下适应症之一:1.终末期肝病;2.未肝外转移的肝细胞癌且无大血管受侵,累计肿瘤直径≤8cm;3. 未肝外转移的肝细胞癌且无大血管受侵,累计肿瘤直径>8cm(AFP水平≤400ng/ml、组织学分级为中或高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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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1-3 16:17:1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浙江温州
浙江已经9月1号开始肝移植纳入医保,不知道有没有享受到,具体可以享受到多少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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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4 09:55:5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浙江杭州
浙江籍肝病患者的福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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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4 16:06:2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北京
关于省级单位实施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级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以下简称《医疗服务目录》)的实施
工作,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的通知》(浙劳社医[2005]172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医疗服务目录》是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配套政策,是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标准化管理的重要措施,事关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权益,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各司其责,加强宣传,切实做好《医疗服务目录》的实施工作,严格执行《医疗服务目录》的规定。
二、《医疗服务目录》中,“医疗服务项目部分”的乙类项目、医用材料的个人自理比例暂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医疗服务项目部分”的乙类项目,《医疗服务目录》中个人自理比例设定为30—40%的项目,暂定为30%;20—30%的项目暂定为20%;10—20%及10—15%的项目,暂定为10%;5—10%的项目,暂定为5%;311000006血液透析不设个人自理比例。
(二)“医用材料部分”中需先由个人自理部分费用的医用材料,以及《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内乙类放射性同位素药品,个人自理比例暂定为国产产品5%,中外合资产品15%,进口产品20%;医用材料的最高支付限额按《医疗服务目录》的规定执行。
(三)中心监护病房、层流病房费用,包括床位费及ICU、CCU单元治疗的费用,自住入起14日内,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15—60日,先由个人自理10%后,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61日及以上,先由个人自理30%后,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普通床位费的支付暂按现行标准执行。
三、各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的原则加强医疗服务项目的管理,严格执行《浙江省医疗服务收费价格》。使用《医疗服务目录》中有疗程限制的医疗服务项目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向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备案。
四、《医疗服务目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应及时更新医疗保险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的相关数据库;各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医疗服务目录》电子版的统一编号和要求,及时做好医院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库维护工作,以及切换前的医疗费用清算工作;《医疗服务目录》以外的医疗服务项目按省物价、卫生部门规定的编号上传。各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确保《医疗服务目录》的平稳实施。
二○○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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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4 16:29:1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浙江杭州
只停留在调研阶段,没有正真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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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1-8 14:10:2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浙江温州
开心果 发表于 2017-11-4 16:29
只停留在调研阶段,没有正真落实。

该文件已经下发,应该是已经落实了。不知道最近的移友有没有享受到福利

点评

你看清楚没有,此文件落款时间是2005年,是十二年前的事,根本不可能。假的!!!  发表于 2017-11-15 0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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