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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政策] 2005年版《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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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16 16:36: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北京海淀

医保新目录增加244种药品

2006-03-14 09:20:57)

千山晚报消息 昨日,记者获悉,2005年版《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将从4月1日开始执行,同原目录相比,新《药品目录》增加了244种药品,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在选择药品时有更多的自由。

抗肿瘤类药列入“报销”单

在新《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分为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三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西药为1133个品种,中成药927个品种,民族药品47个品种。其中,工伤保险中不区分甲类、乙类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西药比基本医疗保险多4个品种。

此次药品目录调整限于西药和中成药部分,增加的范围主要包括:各省上次调整增加的乙类药品;1997年-2003年的新药、进口药;1997年以后地标升国标药品;《国家基本药物》调整品种;工伤、生育保险特殊需要药品及临床专家推荐的药品。中成药增加了抗肿瘤药类别,西药增加了镇痛药、抗病毒药、抗肿瘤药、营养药等。


国产药进口药一样“报销”

新《药品目录》中所列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药品标识有甲类、乙类,两种类型药品的承担费用计算方式不同。甲类药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支付,乙类药品须个人先付一定比例,再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执行。例如,参保人员(在职职工) 使用《药品目录》中甲类药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支付,根据所在医疗机构等级,A类医院包括市中心医院、市中医院,报销80%;B类医院包括市第二医院、市第三医院、市第四医院、妇儿医院、传染病医院、康宁医院、千山医院、职业病医院,报销82%;C类医院,区级医院等,报销85%。参保人员使用《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时须先由个人自付15%(4个品种特殊药品须先由个人自付35%,限制适应症和限二线用药的乙类药品须先由个人自付20%),再按所在等级定点医疗机构个人自付比例承担相应自付部分。退休人员报销额度比在职职工多5%。


在乙类药品中,肾移植、肝移植和骨髓移植等3种病所服用的5种抗排异药品,按照甲类药品费用报销。另外,国产、合资和进口厂家生产的同一种药品,报销比例没有区别。

滋补药减肥药不给“报销”

在药品种类增加的同时,有6种药品不在新目录之内。一是儿科用药、预防用药、滋补药、减肥药等类别;二是泡腾片、口含片、洗身体的各种洗液等剂型;三是有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四是含有珍稀动植物的中成药;五是地方推荐少的老药和地标转国标药品;六是与原目录比较,已经有同类产品,且价格贵,非临床必需的药品。


另外,新《药品目录》增加了门诊用药的规定,参保人员在门诊、住院或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某些药品时,须从个人账户资金支付,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工伤保险用药除外)。见习记者 杨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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